盗窃罪抢夺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最新修订 | 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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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盗窃罪的量刑呀,得看情节和金额呢。要是金额比较大,或者情节挺恶劣的,那就得判 3 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还得罚点金;要是金额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那就要判 3 到 10 年的有期徒刑,同样得罚点金;要是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恶劣到不行,那可就惨啦,得判 10 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呢,还得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抢夺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一、盗窃罪抢夺罪量刑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量刑准则,主要依据的是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涉案金额的大小多少。就盗窃罪而言,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盗取他人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或存在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恶劣情节者,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承担相应的罚金处罚;若盗窃数额巨大或者涉及其他严重情节,则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而对于那些盗窃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将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同时还可能被判处罚金或者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认定条件有哪些

关于盗窃罪与抢夺罪的金额界定标准,实际上会受到地域经济发展状况等多元因素的影响而有所差异。通常来讲,盗窃罪认定的“较大”数额起点上限一般设定于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之间,“重大”数额起点则为人民币3万元至10万元以上,至于“特别重大”数额起点,则设定在人民币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同样地,抢夺罪的“较大”数额起点也普遍设定在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然而,在实际的司法操作过程中,对于数额的判定并不仅限于被盗窃或被抢夺财产的价值本身,同时还需综合考量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行为人的主观恶意程度以及由此引发的社会负面效应等多方面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抢夺罪的数额标准是什么

盗窃罪和抢夺罪数额标准因地域经济、治安等因素有差异。一般盗窃公私财产 1000 至 3000 元、30000 至 100000 元、300000 元以上分别认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抢夺公私财产类似划分。但具体数额由各地高级人民法院、检察院结合当地经济和治安状况最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罪量刑依情节和金额。数额较大或情节恶劣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罚金;巨大或严重情节者,处3-10年有期徒刑和罚金;特别巨大或特别严重情节者,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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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应根据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取得财物的行为方式的认识来判断,如果行为人自认为自己夺取财物是在财物管理人,控制人明知的状态下进行的,即使事实上财物管理人,控制人并不知道犯罪嫌疑人的取财行为,仍构成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夺走财物管控人的财物,自认为财物管控人已发现,但事实上是财物管控人正在打盹儿,对被犯罪嫌疑人夺取财物之事并未知觉,但这仍构成抢夺罪。如果犯罪嫌疑人自以为采取了让财物管控人不知道的秘密方式取走财物,即使财物管控人事实上已发觉,这也仍构成盗窃罪。但是有些时候,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是不确定的,这种不确定是指犯罪嫌疑人并没有判断出财物管控人对其被夺取财物的行为是否知觉,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其行为如果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夺取其财物;如果未被财物管控人知觉,便窃取财物。关键在于一个是“夺”,另一个是“窃”两个字的区别上。例如,一犯罪嫌疑人欲窃取某仓库内的财物,实施盗窃之前,发现该仓库门卫房间里有一门卫人员在值班。于是犯罪嫌疑人就把仓库门房的门,从外面偷偷地锁上,然后开始盗取仓库内的财物,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心理就是,如果门卫人员没有发觉,他的行为即为盗窃;如果门卫人员发现了,他的行为就是抢夺。在这种情况下的认定,我认为,应根据客观情形加以认定,把实际的客观情形推定为犯罪嫌疑人的主观认识内容,也就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取走财物时门卫人员已经发觉,均应认定抢夺罪。
(二)、盗窃罪与抢夺罪之间存在转化的可能。
盗窃罪的秘密窃取行为必须能贯穿整个窃取财物的全过程,如果行为人先是秘密窃取,但是在还没有既遂之前,即控制财物之前,已经被受害人发觉,犯罪嫌疑人进而将窃取行为转化为公然抢夺的行为,则应认定为抢夺罪。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从窗户潜入刘某家中企图窃取财物。刘某听见房内有响声,于是便打开房门,见张某正在翻箱行窃,刘某考虑自己年迈,家中无其他人,也没有邻居,又担心会受到张某的伤害,所以刘某既未喊人捉贼,也未采取其他措施,只是央求张某别拿走财物。张某刚开始很惊慌,当意识到受害人刘某家无他人,也无邻居,且刘某又年老体弱,不会把他怎样后,张对刘某的央求毫不理睬,旁若无人地又继续翻箱倒柜地寻找贵重物品。最后,拿走了刘某的人民币2020余元,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某在被受害人刘某发觉之前,其行为仍属盗窃性质,但是在被受害人刘某发现其行为后,犯罪嫌疑人张某公然拿走人民币2020余元,这时犯罪嫌疑人张某的行为,已经从秘密窃取转化为公开抢夺,应认定为抢夺罪。这种案件的认定应注意转化的条件,那就是在犯罪嫌疑人的作案行为既遂以后被受害人发现,受害人实施了自救行为,这时尽管犯罪嫌疑人也可能是公然将财物取走(逃脱),但这只是盗窃既遂后的事后行为,并无向抢夺罪转化的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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