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大多情况下,若男女两方已完成了婚姻注册程序,然而却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在婚期之前男方给予女方的彩礼竟然加剧了男方的经济困境,那么离婚之时就有条件要求女方退回部分或全部彩礼。但是,若这对新人已经共度了一定时间的婚姻生活,并且举办婚礼所支付的彩礼费用也确实用于了家庭开支和共享的经历,此时,国家的法律通常并不主张全额的彩礼退回,而仅仅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金额返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二、男女双方离婚彩礼钱能退还吗
在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际,是否应当返还彩礼金通常需要依据特定情境进行判断。
如若双方未能完成结婚注册手续,抑或是已完成结婚注册手续却未曾同居共度,甚或于缔结婚姻之前给予彩礼而致使赠予方的日常生活陷入困境,那么在离婚之时便可向对方提出返还彩礼之请求。
然而,若已实际共同居住且彩礼款项被用做了两性共同生活所需的支出,则通常将不在返还之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男女双方离婚彩礼钱是否归还男方
在正常情况之下,若男女双方已经依法履行婚姻登记程序却并未真正开始共同生活;或者在缔结婚姻关系之前,男方为追求女方而向其支付了高昂的聘礼,导致男方个人经济状况陷入困境。在此种情况下,倘若男方在离婚诉讼中提出要求女方退还按照当地风俗习惯所支付的聘礼这一主张,那么,人民法院理应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和支持。然而,如果男女双方在成立家庭之后已经共同度过了一段相对较长的时间,那么此类情形下提出的退还聘礼的诉求往往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通常情况下,如果男女双方完成婚姻注册但未共同生活,或男方因彩礼陷入经济困境,离婚时女方可能需退还部分或全部彩礼。然而,若夫妻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彩礼已用于家庭开支,法律通常不支持全额退还,只会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返还部分彩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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