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形不包括哪些
若债务人存在财产实力不足以支付全部申报债务时,通常其原因并不包括出于故意的隐藏或转移资产所致的表面上债款无法偿付的现象,亦不涉及债务人利用虚假债务营造财产短缺之假象。再者,若债务人拥有尚未到期的债权,并且在合理期限以内便可成功收取用于清偿,那么在此种情境下多数不会被视为实际意义上的财务能力缺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债务人虚构担保人签字有效吗
根据相关规范,债务人编造担保人签名的行为,在司法审判领域通常会被裁定为无效。担保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便是担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倘若担保人未能亲身签署或出具相应授权,那么这份担保协议便无法产生有效法律约束力。此观点援引自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三、债务人虚构购房合同怎么办
若债务人为谋取自身之利而编造虚假购房协议,且此种行为可能对我国以及广大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潜在威胁,那么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之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及相关行政职能单位有权依照法律及行政法规等权威性文件的授权,对此类事件实施必要的监督与处理工作。行动方案可能涉及调查、施加相应行政处罚,乃至在极端情况下,更可能导致采取刑事追责等更为严肃的法律手段,具体执行策略将根据虚假购房协议所引发的实际问题及其严重程度来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四条
对当事人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市场监督管理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情形,通常不包括债务人故意隐匿、转移财产导致的看似不足以清偿的情况。也不包括债务人通过虚构债务等方式造成财产不足的假象。另外,如果债务人有未到期的债权,且在合理期限内可以实现并用于清偿,这种情况一般也不被认定为真正的财产不足以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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