决定不予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相关罪名之主要原因可能包含:1.无有效证据证明被告确有涉及开设赌场之行为;
2.被告自动向司法机关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在庭审过程中表现出良好的认罪态度,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相对较小;
3.被告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并未导致严重的后果;
4.被告在犯罪后展现出深刻的悔过之心,积极退还赃款、赔偿受害者损失,并获得了受害者的谅解;
5.被告为初次触犯法律或仅属偶然犯罪,同时具备特殊的从轻量刑情节,例如属于未成年人、孕妇、老年人等群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相关规定,开设赌场罪的刑罚范围较为广泛,从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至情节严重时,可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若案件中的被告满足上述条件下的不予以起诉的标准,检察机关应考虑做出不起诉裁决。
然而,是否决定不予以起诉还需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证据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开设赌场罪赌资8万判几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确规定,对于开设赌场这一行为所涉及到的定罪量刑,其量刑尺度与涉案金额紧密相连。
倘若开赌之资高达八万元,便属于“情节严重”的范畴之内,应该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并且须同时缴纳罚金。
然而,实际的刑期裁定则需由法庭依据每个案件独特的情况进行详细评估,例如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犯罪结果造成的危害性、以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悔过意识等等多重因素综合性地加以考量后,方能依法做出最后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三、开设赌场罪具备网上追逃吗
关于开设赌场罪是否适宜采用网络追逃措施,应审慎看待并结合案情做具体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明文规定,开设赌场罪的量刑标准颇丰,动辄包括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外加罚金惩罚;
若情节较重,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也得缴纳相应数额的罚金。
倘若犯罪嫌疑人为规避刑事责任而逃避法网,公安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详细规定,实施网络追逃行动。
这通常适用于犯罪嫌疑人涉嫌逃避侦查、拒绝主动归案的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犯罪嫌疑人满足下列要求中的任意一项,公安机关便有权启动网络追逃程序:1.犯罪事实已经调查清楚,且证据客观可靠,充足有力;
2.犯罪嫌疑人已达到逮捕标准,却逃避侦查或审判;
3.存在逮捕必要,然而由于身体健康或种种特殊原因导致逮捕困难;
4.其他应当采取网络追逃策略的情形。
因此,当开设赌场罪的犯罪嫌疑人满足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时,公安机关都有权利依法实施网络追逃。
但需注意的是,是否执行网络追逃需视具体案件情节及本地公安机关决策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决定不起诉涉嫌开设赌场的主要考量包括:缺乏确凿证据、被告主动认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深刻悔过并积极弥补损失、初次犯罪或有从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需综合案件实情、证据和法律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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