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归哪个部门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刑事拘留行动须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实施。其中,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案件的主要调查承担者,在展开侦查工作的过程中,如遇到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等特定情况,并且符合法定情形的话,可依法对此类人员采取临时性的拘留措施。此外,人民检察院在处理自侦案件期间,若发现部分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之后意图自杀、逃离现场或者正在逃窜等情况,且存在毁灭、篡改证据或者串供潜在风险的,也有权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拘留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归哪批准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拘留通常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公安机关有权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犯行使拘留权。
具体来说,若存在以下任一情形,公安机关可依法实施临时拘禁:正在策划筹备犯罪活动、执行犯罪行为或在犯罪完成后立即被发現的;被害人或现场目击者明确指出其为罪犯的;在个人住所或工作场所发现了犯罪证据的;犯罪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有销毁、篡改证据或串供可能性的;无法提供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的;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而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若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情况,需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拘留的,则需由人民检察院做出决定,并由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归哪里管
刑事拘留这一强制措施通常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机构依法作出的决策。当公安机关面临现行罪犯或者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员时,若存在规定的特定情况之一,可依法行使拘留权。
至于人民检察院在自侦案件中所遇到的犯罪人,如其在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后意图自杀、逃跑、在逃者,或是存在毁灭、篡改证据、串供等潜在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同样享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根据法律,刑事拘留由公安或检察院决定。公安机关在侦查中,遇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且符合法定情形,可采取临时拘留。检察院处理自侦案件时,若发现犯罪嫌疑人有自杀、逃离或逃窜等情形,且存在证据破坏或串供风险,也可依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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