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案件中,罚款缴纳日期非判决前置,实际执行中或有提前缴纳情况,需依案情调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鼓励自愿认罪、接受处罚,据此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适度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二、认罪认罚是不是就不能缓
针对您关于认罪认罚后能否缓刑的疑虑,缓刑依据犯罪严重性、情节、社会影响及悔罪态度等综合考量。认罪认罚是积极态度,但缓刑还需满足轻微情节、悔罪显著、无再犯风险且不危害社区等条件。律师会据情提出减刑请求,最终判决视是否符合缓刑标准而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认罪认罚是不是就不能上诉了
认罪认罚被告签署书后仍享上诉权。“认罪认罚从宽”指自愿如实供述罪行并接受处罚可获宽处,不剥夺上诉权。仅因量刑异议上诉且无新证据,检察机关或抗诉,视为违背认罪认罚承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一般情况下,认罪认罚案件中,罚金的缴纳时间不一定是在判决之前。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案件可能会要求在判决前缴纳罚金,有的则是在判决生效后再缴纳。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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