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的天数可不可以抵消刑期
在法律范畴中,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可作为日后刑期之抵扣依据的。刑事拘留属于一种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一旦此措施所针对的对象最终被法庭判定有罪,那么在此期间被刑事拘留的时限便可以折算为刑期予以扣除。进一步地说,若法庭对其判处了管制,则其被关押一天的时间将等同于刑期的两天;而对于被判拘役或有期徒刑者,其被关押一天的时间则相当于刑期的一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一条
【管制刑期的计算和折抵】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二、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天内
按照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一般为37天。若公安机关认定有必要对某名当事人实施逮捕措施,应当在该人被羁押之后的3日内提出请求,交由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和批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申请审查批准的期限可以适当延展1日到4日。对于那些流窜作案或多次作案、聚集性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在收到公安机关提交的批准逮捕申请书后的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逮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提请批捕和审查批捕的时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三、刑事拘留的法条有哪些规定
刑事拘留是公安、检察院等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对现行违法或重大犯罪嫌疑者采取的临时剥夺自由措施。《刑事诉讼法》第82条详述了七种可拘留情形,包括犯罪预备、执行、被指控、证据发现、逃逸企图、证据干扰风险、身份不明及重大团伙作案嫌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的天数是可以抵消刑期的。
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如果最终被判处刑罚,之前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可以折抵刑期。具体来说,被判处管制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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