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法律规定,离婚之时,婚姻期间所涉及的各项财产理应平等分配,但应当充分考虑到女性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若女方在婚姻生活中表现出了某些特殊贡献,例如为家庭付出了大量心血,或者承担起了抚养子女的主要责任,那么她有权利得到比对方稍多的份额。反之,倘若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了严重错误,例如重婚罪行或家庭暴力行为,那么女方同样有权要求获得更多的财产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后婚前债务由谁承担怎么算
在离婚事件中,有关婚前债务的偿还责任往往由借款行为中的负债者单独负担乃大部分时候的惯例和普遍认知。此种处理方式被解释为将婚前债务视作某一方的私有化责任,因而在原则层面上应该由负债人自行完成债务的清偿工作。
然而,特定情境下如该笔债务系用于结婚之后的家庭共同生活所需时,相应的债务便可能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的义务,也就是说债务双方都应当对此负责。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对于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发后得到一方确认同意的共同意识所衍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以自身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付出的债务,均会被视作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反之,若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未征得另一方的认同)或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范围之外承担的债务,这种状况并不被法律认可为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倘若债权人能提供证据证实债务实际上被用来支持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活动或是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识表面而产生的债务,则此类债务仍可归属为夫妻之间的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离婚后婚前债务由谁承担
在离婚纠纷处理中,对于婚前产生的债务如何负担,往往需要视债务的具体属性及使用情况而定。若该项债务为某一方为达成其私人利益,例如自我消费以及投资等行为所产生,并且未投入到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共享生活中去的话,那么这部分债务常常归属于债务者自身承担。另一方面,如果该笔婚前债务被用于在婚后夫妻共有的生活开支、共同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之中,那么它很有可能被视为夫妻之间的公共债务,因此需要由夫妻双方来共同承担风险与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离婚后婚内财产的分配原则上是夫妻共同财产均等分割,但会照顾女方和子女的权益。如果女方在婚姻中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对家庭付出较多、抚养子女等,可能会适当多分。如果男方存在过错,如重婚、家暴等,女方也可能获得更多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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