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全行为的代位权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实践中,当债主所应当拥有的权益遭受债务人懈怠行权,导致债权人的既得债权无法得以实际实现的困境时,依据法律规定,债主为维持自身合法权益,有权以个人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第三方责任人所享有或应有的权益。举例来说,如果甲方欠乙方一项债务,而同时丙方又对甲方负有同样的债务责任,但是甲方并未能积极向丙方主张其应有的权益,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作为乙方的债权人,便可依法代位甲方,向丙方提出相应的权利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二、保全行为的代位权包括什么
在保全行为中,代位权所涵盖的范围极为广泛,具体来讲,它是指当债务人因自身原因未能及时行使其针对第三方所享有的权益,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带来实质性损害时,债权人有权以自身名义,替代债务人直接行使其对第三方的相关权力。此外,代位权还包含以下几个重要因素:
首先,债权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债权关系必须合法;
其次,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的权益应为到期债权;
再次,债务人为避免债权落空而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失。举例来说,假设债务人甲对次债务人乙拥有到期债权,然而由于甲未采取积极措施向乙主张权益,最终导致甲无法如期偿还对债权人丙的债务,在此情况下,丙便可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代位权向乙追索相应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三、保全行为的代位权包括几种
在保全措施中,主要涉及到两种代理权的行使:即债权人的代理权与债权人的撤回权。债权人的代理权,是为保障债的履行而设立,通常情况下,若债务人为逃避债务,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利益受损,此时债权人可依据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至于债权人的撤回权,则是为了防止债务人通过不当手段减少其财产,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此种情形下,债权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相关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债务人懈怠行使对第三方权益,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权益。如甲方欠乙方债务,同时丙方欠甲方债务,甲方未积极追讨,乙方可代位甲方向丙方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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