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面临起诉的情况下办理离婚手续,从法律层面来说依然具有效力,然而必须留意的是,正处于起诉过程中的这段时期可能会对离婚程序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假设涉诉的具体事项与夫妻间的共同财产以及债务问题有密切关联,在此背景下进行离婚时可能会对涉及到财产划分以及债务承担等方面带来一定的限制或者需要进行重新审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被起诉期间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判定
当事人在遭受诉讼纠纷时极为可能面临财产被转移的风险,此时对此进行判定时需审慎考虑多项重要因素。
首先,需严谨审查财产转移发生的时点是否与诉讼纠纷爆发时间较为贴近,以及此类行动是否存在明显的恶意与违规性质。例如,若某一方在极短时间间隔内,以远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急速转让大量财产,抑或是将财产无偿赠送给其他人,同时无法提供恰当合理的说明,则这类现象极有可能被视作是恶意转移财产的行为。除此之外,法庭亦需严格调查审视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割分之条款是否公正及合理性,倘若出现过于偏袒某一方的情形且并不符合彼此之间的实际财务状况及贡献付出,也有可能被视为一种变相的财产转移方法策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被起诉期间离婚转移财产怎么判定的
针对受到诉讼威胁之际选择离婚并转移财产行为的定性评价,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综合地考虑与评析。首要步骤在于详细审查财产转移行为发生的具体时点,是否恰好在被告面临起诉的关键时期;随后需关注财产转移的实际行为表现是否带有明显的主观恶意色彩,例如是否出于逃避债务的不良动机。
此外,也需深入检查财产转移的具体途径以及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考察该转让价格是否显著偏离市场公允估值,或者是否存在无偿赠送等有悖公平的情况。综合前述各项因素,若被转移的财产原属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然而离婚过程中所做出的财产转移决策却仅由一方单独实施,并且对另一方带来了实质性经济损失及权益侵害,这类行为极易被判定为蓄意、恶意的财产转移之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起诉期间办理离婚手续,法律上仍具效力。但起诉阶段可能影响离婚程序。若诉讼涉及共同财产及债务,离婚时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可能受限或需重新评估。因此,在起诉期间办理离婚,应谨慎考虑相关法律影响,确保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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