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在特定条件满足后可申请减轻刑法,然而仍然不具备获得假释的资格。这是因为累犯再次触犯法律,表明他们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意以及人身安全威胁。因此,对累犯的减刑必须进行严格的审查与把控,并且所能给予的减刑幅度将会相对较小。然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判处在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等任意一种情况下的受罚者,只要在执行过程中能够自觉遵守监规,积极接受教育改造,表现出显著的悔罪行为,或者有重大立功业绩的,仍有机会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二、累犯能不能减刑怎么判决
在考虑累犯在服刑期间能否获得减刑问题时,我们必须对其具体情形进行深入剖析与权衡。通常而言,累犯其二次犯罪的事实就已经显示出该罪犯自身具备较大的主观恶性以及人身危险性,因此在实施减刑操作过程中,我们理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标准来审慎评估。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累犯在服刑期间绝对无法获得减刑的机会。倘若累犯在此期间能够展现出重大立功行为,例如有效阻止他人进行严重犯罪活动、积极举报监狱内外存在的重大犯罪活动且经过深入调查被证实真实可靠、拥有重要发明创造或是实现重大技术革新等等,那么此类状况下,累犯无疑应该得到相应的减刑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累犯能不能缓刑条件是什么
累犯者不适用于缓刑制度。所谓累犯,系指因蓄意触犯法律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刑期执行完毕或获得赦免之后,于五年内再度实施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行为的罪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对累犯以及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均不得予以缓刑。累犯因其具有较高的人身风险及社会危害性,其再次犯罪无疑证明了其难以进行有效的改造与矫治,并不符合缓刑所设定的“有悔过表现,无再犯罪之虞”的基本条件。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对累犯不得适用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累犯满足条件可申请减刑,但不具备假释资格。其再次犯罪表明较大主观恶意及安全威胁。因此,减刑须严格审查,幅度相对较小。但依法,管制、拘留、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受罚者,若遵守监规、积极改造、悔罪或立功,仍有机会获得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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