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诉讼离婚过程中,倘若配偶坚决反对解除婚姻关系,那么寻找孩子的意见就需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做决策。通常而言,孩子的主观想法和意愿在处理离婚事件中可能会得到一定程度的关注与考虑,然而它却并非是决策的决定性依据。关键性的问题在于判断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是否已经彻底崩裂。假如孩子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认知水平以及清晰的表达能力,那么他们的意愿便有可能成为法官在裁决抚养权归属等相关事宜时所考虑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起诉离婚对方可以不到场吗
当解除婚姻关系之际,倘若配偶未能在场出席,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会允许其以特殊原因为由避开现场的审判过程。
然而,若对方所提出的不适理由属实,那么法院亦可在其未现身的情况下进行案件的审理工作。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方并无合理的缘由而选择不参与庭审,这将对其自身产生不利影响。例如,在涉及财产分配以及子女抚养权等关键议题上,法院有可能依据已掌握的证据及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裁定。若配偶在收到传票后,无充分理由拒绝出庭,或未经法庭许可擅自离场,则法院有权对此类行为采取缺席判决的方式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三、起诉离婚对方一直不同意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在提起诉讼离婚时,若被告不同意协议离婚,法院考虑多方面因素,而非仅凭意愿。如夫妻感情破裂,证据确凿,如重婚、家暴、虐待、遗弃、赌博、吸毒或分居两年以上,法院会判决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中,配偶若反对,孩子意见需视情况考量。孩子意愿虽受关注,非决定性因素。核心在于评估夫妻情感是否破裂。若孩子具备认知能力且能清晰表达,其意愿或成法官裁决抚养权等事宜的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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