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算立案

最新修订 | 2024-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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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收到诉讼离婚的起诉状和证据后,会进行审核。要是符合条件呢,七天内就决定立案,还会马上书面通知当事人。要是不符合法定条件,就会出具裁定书,把理由说清楚。要是原告对裁定不服,那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去上诉。就这么个流程,这样大家都清楚该怎么做啦。
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算立案

一、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算立案

当涉及到提出诉讼离婚的事宜时,法院接收到相应的起诉状及相关的举证资料后,经严格审查以及确认其满足诉讼条件的情况下,将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予以立案,同时亦将第一时间向相关当事人发出书面通知。反之,若经过审慎评估之后法院认为该诉求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那么他们也将会在同一时间段内出具一份详细的裁定书来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假如作为原告的一方对于这份裁决持有异议或有不同看法,可以选择通过法律程序进行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起诉离婚什么证据可以当成出轨证据

离婚诉讼中,若要主张对方不忠,以下证据有重要参考价值:对方与他人亲密举止的照片或录像;能展示出轨内容的聊天记录等书面陈述;目击者的证人证言;对方亲笔或录音证实出轨的资料。但证据获取要合法,且能明确证明出轨真实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起诉离婚什么流程

启动民事诉讼离婚进程的详细步骤如下所述:首要环节是准备一份完备的书面起诉状,明确阐述原告与被告双方的详细个人信息离婚请求以及相关事实与理由等内容。接下来,将上述起诉状及所需的相关证据副本,如结婚证书、财产证明文件、子女出生证明等,递交至具有管辖权的法院。在法院收到并确认相关材料之后,将会安排调解事宜;若调解未能达成共识,则将正式进入审判程序。法院将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作出最终的裁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涉及诉讼离婚,法院收悉起诉状及证据后,经审核满足条件,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并即时书面通知当事人。若不符法定条件,亦同时出具裁定书阐明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依法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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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什么时候成立业主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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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售并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开发商规划面积的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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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父亲的陪同下已经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说回家等通知,所以我想问一下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立案?立案后什么时候开庭?
[律师回复] 诉讼离婚分为三个阶段:起诉、审理、判决。
  (1)起诉
  离婚案件的起诉,是指婚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依法解除与对方婚姻关系的请求。起诉一方当事人就是原告,被诉的一方当事人就是被告,诉讼开始后,当事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的起诉必须符合四个条件。离婚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因此起诉也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的条件并具有自己的特色:
  
① 原告必须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个人;
  
② 有明确的被告;
  
④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要求离婚的一方,必须向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则向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
  只有具备以上四个条件的离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离婚案件起诉时,起诉者应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和副本。诉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① 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作单位及现住址;
  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接到起诉后,开始诉讼程序,到做出判决前所作的一切调查工作的总和。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理分为审理前的准备、调解、开庭审理三个阶段:
①审理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在收到离婚诉讼后,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 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的5日内将诉讼状副本送达给被告,被告在收到诉讼状副本的15日内应提出答辩状;审判人员审阅诉讼材料,进行调查研究,收集证据;人民法院应当更换不符合起诉或应诉条件的当事人,通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参加诉讼;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依法进行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②调解。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后,首先应对当事人进行调解,使当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谅解,从而达成离婚或和好的协议。达成和好协议的,人民法院将协议记录存卷,一般不发给调解书;达成离婚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具有与判决书同等的法律效力。
③开庭审理。人民法院调解不成的,即进行开庭审理。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开庭日期。开庭审理前,由书记
  (3) 判决
  根据庭审情况,应当再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当庭宣判的,应当十日内进行送达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发判决书。
  离婚案件的一审程序结束。如果当事人对判决不服,可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进行二审诉讼程序。
这便是我对于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立案问题解答,希望能够帮到你!
取保候审不立案能够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1、取保候审适用于刑事立案羁押后办理,如果取保候审不立案就不存在羁押,也就不能申请取保候审了。
2、取保候审,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取保候审只是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种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案件的完结和不会判决刑罚。会不会坐牢还要司法机关进一步审理后判决也知道。不过,依据取保候审的条件来说,能够取保候审一般都是罪行较轻的,判决也不会太重。
3、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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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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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什么时候算立案了
处理民事诉讼离婚案件的基本流程如下:法院在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和证据后,会先进行审核。如果符合条件,就会在7天内立案,并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告知双方;如果不符合条件,法院则会在7天内裁决不予受理。原告如果对不予受理的裁决不服,可以依法提起上诉。一旦法院立案,案件就会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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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提起刑事复议、复核 ?
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可以向作出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仍然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 ?
(二)向检察院提起申诉 ?控告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复议、复核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提起控告、申诉。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同意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还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立案监督复查申请。 ?
(三)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控告人实施了上述救济途径都无果时,法律还规定了最后一条救济途径,那就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按照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一步步进行了。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一百一十三条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扩展资料: ?案例: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 ?原告:杨某 ?被告:洛阳市公安局洛龙分局。
第三人:张某 ?原告和第三人因感情问题发生矛盾,2007年7月8日下午,张某持水果刀将杨某家防盗门划破;同日晚十九时许,张某用石块砸杨某的白色雪弗兰轿车。被告接警后,将该案立为治安案件,并进行了调查取证。2007年10月26日,被告洛龙分局做出龙公(大)决字(2007)第748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49条对张某处行政拘留五日,张某提起行政复议,该行政处罚暂缓执行。同年10月30日,杨某以处罚程序违法、应当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等为由也提出行政复议。同年11月,原告委托洛阳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损坏财物价格(包括防盗门和雪弗兰轿车),鉴定结论为3570元。2008年1月2日,被告洛龙分局执法监督委员会做出撤销(2007)748号行政处罚的决定,由办案机关依法委托重新鉴定并依据结论重新做出处罚。被告委托洛龙区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损失进行鉴定,2008年7月30日,该中心做出鉴定结论为650元。原告对该鉴定结论不认可,要求重新鉴定。2008年8月15日被告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告知原告因张某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达不到立刑事案件的标准,决定不予立案,杨某对该决定提出复议,经复议维持了该决定。2008年12月19日,被告做出龙公(大)决字(2008)第12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因张某提出行政复议,暂缓执行。2009年2月6日被告将张某送交拘留所执行,但由于张某摔伤,洛阳市拘留所暂不收拘。后该处罚决定于2009年3月18日执行。原告认为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遗漏重要事项、处罚程序违法,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该处罚决定,并判令被告重新处理第三人的违法行为。 ?该案因原告和第三人属同一单位的同事,因感情纠葛而引起纠纷,对当事人生活工作均造成很大困扰。因此处理该案时法院对原告及第三人多次做思想工作,最终促成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原告撤回了对公安局的起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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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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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担保法第90条规定: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合同法第210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3.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保管合同作为一种实践合同存在当事人另行约定的例外情形。
4.依据《民通意见》第126条规定:借用实物的,出借人要求归还原物或者同等数量、质量的实物,应当予以支持;如果确实无法归还实物的,可以按照或者适当高于归还时市场零售价格折价给付。
第127条规定:借用人因管理、使用不善造成借用物毁损的,借用人应当负赔偿责任;借用物自身有缺陷的,可以减轻借用人的赔偿责任。
目前针对待物清偿协议是否属于实践合同在司法实务中尚存有争议,审判实践中对未现实给付的代物清偿协议效力的裁判标准也不一致,一种认定协议无效。该观点严格遵循代物清偿的要物性,认定未现实给付则不产生法律效力,原债务仍然有效;
第二种认定协议有效。该观点坚持意思自治原则,认为契约应当得到遵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九十条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六十七条
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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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口头合同什么时候成立问题解答如下,
一、口头合同什么时候成立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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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二、口头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1、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先决条件,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经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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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在被欺诈、胁迫或者重大错误下订立的合同往往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无效或可撤销的合同。
3、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所有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易言之,符合公序良俗的要求。因此,合同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是合同有效的当然条件之一。但必须注意的是,合同不违反法律,是指合同不得违反当事人必须遵守、不得通过协商加以改变的强行性法律规定。
4、同的内容必须确定或可能。
“依法成立之契约,于当事人之间犹如法律”。因此,作为确定当事人各自权利义务依据的合同内容对于判断合同是否生效、生效后如何履行,以及发生纠纷时判断孰对孰错具有重大意义。合同内容确定,是指合同内容在合同成立时必须确定,或者必须处于在将来履行时可以确定的状态。合同的内容可能,是指合同所规定的特定事项在客观上具有实现的可能性。如果合同内容属于事实不能、自始不能、客观不能、永久不能及全部不能中的任何一种情形,则合同无效。
另外,根据(合同法)第44条第2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合同,必须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能生效;否则,即使具备了上述一般合同的生效要件,合同也不生效。该款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自由的适度干预或者对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捕鱼捕到什么时候立案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近些年来,我国对破坏自然环境犯罪的打击力度持续加大,对于禁渔禁猎期的捕捞捕猎行为也是严惩不待。因此,在禁渔期捕鱼是完全有可能触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一种行为方式就是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那么怎么样才属于情节严重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呢? 依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属于“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所以在禁渔期捕捞水产品数量达到以上规定的数额,或者使用被禁止的捕捞方式捕捞的,都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四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四)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五)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方法捕捞的; (六)在公海使用禁用渔具从事捕捞作业,造成严重影响的; (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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