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组时借款债务利息计算受法规制约和指引,过程复杂要衡量相关要素。破产诉讼中未到期债权在破产受理时视为到期且附利息债权从此时起暂停计息,但破产重组中破产管理人或债务人可能依重整计划对利息重新磋商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二、破产重整期间债务人的财产如何处理
企业破产重整时,处理债务人财产要遵循原则法规:财产受监管保护,以发挥最大价值,法院可任命管理人接手管理;各环节须遵守程序和条件,重大资产处置要债权人会议决定或法院批准,债务人有义务协助管理人,如实提供财产相关信息和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三、破产重整期间新的债务如何清偿法律
破产重整中新生债务偿还原则要综合考量。其偿还次序会因情况和方案规定而异,若为维系经营或推进重整有积极作用,可能优先偿还,但需注意期间企业财务复杂,新债务偿还应在法律框架下,遵循公平、合理、合法原则。总之,要全面谨慎对待新债务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三条
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依照本法规定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本法规定的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在破产重整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通常会受到破产法相关规定的约束。一般来说,破产重整期间的债务利息计算较为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在破产程序中,对于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然而,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管理人或者自行管理的债务人可能会根据重整计划的安排,对债务利息进行重新协商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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