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所确立的人身权利具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体系下,我国公民所享有的人身权利主要由人格权以及身份权两大部分构成。
其中,关于人格权部分,依据其性质的不同,可以区分为具体人格权及一般人格权两大类;其中具体人格权涵盖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六大议题。而作为自然人主体,我们还享有诸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等各类权利。
至于法人及非法人组织这一类别,他们同样拥有自己独到的权利,即名称权、名誉权以及荣誉权。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二、民法典规定违约金上限
关于违约金的最高限制
关于诸如合同违约金等事宜,法律并未对其设定明确的上限限制。
然而在实践中,若双方所约定的违约金额度明显偏低以至于无法补偿实际造成的损失,则根据法律的规定司法部门和仲裁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方的申请进行相应的调整,即予以适度的提升;反之,如果所约定的违约金超过了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按照同样的原则,司法部门或仲裁机构也可根据相关方的申请,对标准的违约金进行合理的下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关于借据本身是否具有有效期,学术界尚无定论;
然而,值得强调的是,借据中所引起的债权债务关系将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与制约。
根据我国最新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在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按照该特别规定执行。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利遭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开始计算。同样地,法律亦对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方式进行了明确规定。
然而,若权利人自权利遭受损害之日起已超过二十年未曾寻求司法救济,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在此种情形下,如有特殊原因,人民法院可依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换言之,若借据中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便应自还款日期届满的次日起开始计算,且最长不得超过三年。反之,若借据并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那么诉讼时效的最长期限为二十年,自借据出具之日起开始计算。
然而,当权利人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者债务人同意履行债务时,将会引发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期间得以重新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规定了人身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其中人格权细分为具体人格权与一般人格权,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公民依法享有这些权益,同时法人机构和非法人组织也享有相应的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等法定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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