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变更需要什么手续
监护人变更所须履行的法定程序
具体环节如下:
第一步,若现有监护人未尽职或者损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可依法提出请求变更监护人的请求;
第二步,进入申请变更监护人行列;
第三步,法院依据实际状况,秉持着注重未成年人心理健康以及生理正常发展的理念,进行针对性裁决。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监护人变更有哪些要求
监护权之变更往往需要具备法定之充足理由。例如原监护人无力胜任监护责任,又或是其监护策略对于被监护人产生了不必要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监护人之变更需经法定程序进行,一般情况下需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同时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变更的必要性。当决定新监护人为谁之时,需首先考虑被监护人的个人意愿(若被监护人具备表达意愿的条件),其次还要兼顾到与被监护人之间的亲情疏密程度、财务状况等相关因素,从而确保被监护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最优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三、监护人变更条件包括什么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拒绝移交监护权致被监护人陷困境,或伤害被监护人身心、严重疏忽、侵犯合法权益,应考虑变更监护人。提出变更需有充足证据证明现有监护人存在上述不利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条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人变更涉及一系列程序及流程。首先,当现有监护人未尽职责或侵犯被监护人权益时,可申请变更。其次,需向相关部门提交监护权变更请求,并提供充分证据。最后,法院在审查申请时,将综合考虑未成年人的最佳利益,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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