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申请破产的后果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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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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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个体户一般没啥破产的说法呀,咱国家的破产法主要针对企业法人呢。不过要是从经营失败那方面看,个体户要是经营不好,会有这些情况哦。一是得用个人或家庭财产来承担无限责任,债务还清的时候,个人和家庭的全部财产都可能受影响。二呢,会对个人信用有影响,以后在做生意、融资、合作这些事上就会受限啦。最后,还可能把多年经营攒下的客户资源和商业声誉给丢了呢。
个体户申请破产的后果有哪些

一、个体户申请破产的后果有哪些

个体工商户无企业法人破产风险,因破产法主要针对企业。但经营不善致无法挽回时,需担责,或以个人及家庭财产偿债,冲击经济。此亦损信誉,限融资、合作等。重则失客户资源和商誉,影响深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给孩子抚养费需要谈判探视权

离婚之后,若非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并未履行其相应的抚养义务,但其仍有权享有探视权益。关于此权利的具体行使方式,可由各方当事人进行友好沟通与理解后决定;

如若在此基础上依旧无法达到共同认可的方案,则不妨求助于法律权威、申请由法院进行公正裁决。

同时,在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实施探望行为时,若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或危害,另一方亦有权启动司法程序,请求停止该方的探望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三、给孩子抚养费到几岁可以领

通常而言,父母对子女的扶养义务需持续至其成年之后即18岁为止。

然而,若子女已满16周岁却仍未达到法定年龄18周岁,且该子女能够以自身的劳动所得作为主要经济支柱,以此支撑起当地平均消费水平的话,那么这部分父母则可能无需再继续承担该子女的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个体户一般不存在破产的概念,因为我国破产法主要适用于企业法人。但如果从经营失败导致的类似后果来看,个体户经营不善可能面临以下情况:

首先,个体户需以个人或家庭财产承担无限责任债务清偿可能会波及到个人和家庭的全部财产。其次,可能会影响个人信用,导致未来在商业活动中的融资、合作等方面受到限制。此外,还可能失去多年经营积累的客户资源和商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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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企业因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可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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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债务人不能清偿的债务必须是已到清偿期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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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认定债务人能否清偿债务,是否应当宣告其破产,应根据以上各条件予以综合评判。以上就是关于经营管理能破产吗 的内容,我们做出了详细的解释,不懂的朋友可以多阅读上文。
你好,我们是一家上市公司,遇到经营方面的一些法律有关问题,咨询一下律师给一些建议,请问破产和解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1.破产清算申请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
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2.申请和解的主体:债务人;
第九十五条 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3.申请重整的主体:债务人、债权人、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以上是我对破产和解主体,具体有什么规定的问题答复,希望对你有帮助。
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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