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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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遗弃罪的成立需要满足这些条件:首先,行为人得对那些年幼或者病弱,没办法自己照顾自己的人,有抚养的责任。其次,他明明有这个能力去履行抚养的责任,却故意不去做。最后,这种故意不履行抚养责任的行为,会让被抚养的人生命健康受到特别严重的威胁。就像有的父母,把得了重病的幼子给遗弃了,导致孩子得不到救治,生命都受到了危险。
遗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一、遗弃罪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遗弃罪得以成立需具备如下三个基本条件:

首先,行为人对于那些年纪尚小、身体羸弱或是患有某种疾病,以致无法自力更生维护生存能力之人们承担着必要的扶养和照顾责任。

其次,行为人在有能力履行扶养义务的情况下却故意拒绝履行这一责任。

最后,由于行为人的这种拒绝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使得被扶养者的生命安全或身体健康状况陷入了极度危险之中。举例来说,父母如果遗弃年岁尚轻且身患重病的孩子,那么这个孩子很可能会因得不到及时救治而面临生命垂危的威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遗弃罪的成立要件包括什么

遗弃罪的构成要素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犯罪主体即行为人为那些年长者、未成年人、患有疾病或其他失去独立生活能力之家庭成员,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者;其客观行为则是故意地拒绝履行扶养义务。换言之,即行为人本应承担起照顾和抚养家人的责任,然而却无视这些义务,甚至采取了残忍的极端手段。例如,将年迈的双亲驱逐出门外,对身患重病的孩子置若罔闻等等。在判断是否构成遗弃罪时,情节恶劣是一个至关重要的衡量标准,它往往体现为由于遗弃行为直接导致被扶养人的生命安全、身体健康遭受严重威胁,或者引发了严重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三、遗弃罪的成立要件是什么

关于遗弃罪,其构成要素主要包涵了以下内容:对老年、未成年、残疾人或其他失去独立生活能力者,负有保障其基本生存需求之抚养责任的人员,却故意拒绝履行这一义务。例如,父母对尚未成年的子女、子女对年迈且丧失劳动能力的父母等情况。然而,这种拒绝扶养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极其恶劣的地步,如导致被扶养人遭受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或者令被扶养人陷入极度困境、陷入生活无法自理等危险状况时,才会被认为是构成遗弃罪的必要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成立要件:一,行为人应对年幼、病弱等无法自理者负扶养责;二,有能力却故意不履行此责;三,此行为导致被扶养者生命健康受严重威胁。如父母遗弃重病幼子,致其救治无望,危及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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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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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的判决。第四十五条规定,对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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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父母对未成年子女, 成年子女对父母,夫妻等)。2、被抚养人因身体原因无法独立生活(年幼、年老、患病、没有独立生活能力)。3、情节恶劣(长时间遗弃、打骂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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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遗弃伤病军人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故意将我方伤病军人弃置不顾,情节恶劣的应予以立案。 认定本罪时,应注意是区分本罪与玩忽军事职守罪的界限。战场指挥人员犯遗弃伤病军人罪和玩忽职守罪,在客观方面有相似之处。区分其界限,主要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明知存在伤病军人。如果行为人明知存在伤病军人,且有条件抢救,却不履行职责组织抢救伤病军人,弃伤病军人于不顾,情节恶劣的,应以遗弃伤病军人罪论处;如果行为人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查明是否存在伤病军人,以致伤病军人被弃置,造成严重后果的,应以玩忽军事职守罪论处。 构成遗弃伤病军人罪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行为人具有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行为。这里规定的“故意遗 弃”,是指行为人明知有伤病军人而不予抢救,弃置不顾的行为。遗弃行为必须是发生在战场上,遗弃的对象应是我军因伤、病需要给予救护的人员。“情节恶劣”,是指行为人对有条件抢救的伤病军人不予抢救,遗弃不顾的,对已经抢救的伤病军人无故遗弃的等情况。在战场上对有伤病的军人,每个军人都有抢救与保护的责任,这也是我军的光荣传统。在战场上对伤病的战友遗弃不顾,会削弱我军的战斗力,影响部队的士气,破坏部队团结。当然战场上的情况是非常复杂的,有时根据当时的条件和环境,无法对伤病军人进行抢救,对这种情况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因而本条只规定对于情节恶劣的遗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二)本罪的主体是故意遗弃伤病军人的直接责任人员。这里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遗弃的伤病军人有条件救护而故意不予救护的人员,将自己负责救护的伤病军人遗弃的人员以及对故意遗弃伤病军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指挥人员等。根据本条规定,对于在战场上故意遗弃伤病军人,情节恶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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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遗弃武器装备兼犯其他罪行的定罪 行为人在犯战时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等罪时,有时会同时遗弃武器装备,如行为人丢掉枪支逃离阵地等。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实际上分别实施了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和临阵脱逃、逃离部队的行为,其行为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要件,应实行数罪并罚。 (二)区分遗弃武器装各罪与战时违抗命令罪的界限 在战时违抗命令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就是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基本依据,不需要再有其他具体的危害行为;而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犯罪客观方面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遗弃武器装备,违抗命令仅仅是限制条件,说明行为人违反并抗拒执行上级命令,但尚未达到战时违抗命令罪那样的严重程度。因此,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仅凭其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是不能追究刑事责任的。当然,如果行为人在遗弃武器装备罪中违抗命令的行为本身性质恶劣,危害严重,符合战时违抗命令罪的构成条件的,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战时违抗命令罪论处。 (三)区分本罪与破坏武器装备罪的界限 1、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消极地将武器装备丢弃不管,而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表现为采取各种方法,积极地将武器装备毁坏; 2、遗弃武器装备罪的主体只能是军人,而破坏武器装备罪的主体既可以是军人,也可以是非军人。 在具体案件中,如果行为人所采取的遗弃武器装备的方法必然造成武器装备毁坏或者灭失的结果,如飞行员无重大危险而弃机跳伞,或者故意将武器装备投人深海等,则应属于破坏武器装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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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员中的平等权利。对象只限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并对家庭成员之间应履行的扶养义务作了规定。有负担能力而拒不履行扶养义务,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没有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权利。遗弃行为往往给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胁,为所不齿,也影响社会的安定团结。因此,同遗弃的犯罪行为作,有助于形成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会环境,有助于保护妇女、特别是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应当扶养而拒不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
(1)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
(2)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没有生活能力的。
除了对于具有这类情况的家庭成员外,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1、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公民对哪些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是由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了的。扶养义务是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这三种家庭成员之间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
至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亦是社会所赋予的义务,是国家法律所规定的义务。自父母需要子女赡养之日起,这种义务就是无条件。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的赡养义务,亦是如此。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有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的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弟妹亦有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的义务。但这种义务行使的前提条件是,因年老体弱或多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或行动不便,需要人供养、照顾和关怀。
2、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能够负担,是指有的经济能力,并有能够满足本人及子女、老人的最低生活标准(当时、当地的标准)外有多余的情况。行为人是否有能力负担,这就需要司法机关结合其收入、开支情况具体加以认定,这里所谓扶养,如前所述,应从广义上理解,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具体而言,所谓抚养,是指父母对子女,以及在一定条件下祖父母对孙子女、外祖父母对外孙子女、兄姐对弟妹的生活供养、社会教养以及其它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所谓赡养,是指子女对父母,以及在一定条件下孙子女对祖父母、外孙子女对外祖父母、弟妹对兄姐在生活上的供养及精神等方面的照顾和帮助。所谓扶养,是狭义的,专指夫妻之间生活上的供养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关怀和帮助。“拒绝扶养”即是指行为人拒不履行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以及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等等。具体表现为不提供扶助、离开被扶养人或把被扶养人置身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等。在行为内容上,拒绝扶养不仅指不提供经济供应,还包括对生活不能自理者不给予必需的生活照料。“拒绝扶养”从客观方面揭示了本罪表现为的犯罪行为方式,即消极地不履行所负有的扶养义务,如儿女对失去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的父母不承担经济供给义务,子女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父母不予照料等。
3、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的,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情节是否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劣是指:由于遗弃而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遗弃而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因遗弃而使被害人走投无路被迫自杀的;行为人屡经教育,拒绝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难境地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如在遗弃中又有打骂、虐待行为的)等等。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具有抚养能力的人。只有具备这种条件的人,才可能成为本罪的主体。如果在法律上不负有扶养义务,互相间不存在扶养关系,也就不发生遗弃的问题。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应履行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拒绝扶养的动机是各种各样的,如有的把老人视为累赘而遗弃;有的借口已离婚对所生子女不予抚养:有的为创造再婚条件遗弃儿童;有的为了逼迫对方离婚而遗弃妻子或者丈夫等。总之,遗弃者都是出于个人主义极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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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不想抚养孩子,进行了遗弃行为,所以对于遗弃罪立案拘留地点在哪里?
[律师回复]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都应当接受下来,然后依法处理,而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推诿。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这里“紧急措施”是指保护现场、先行拘留嫌疑人、扣押证据等措施。
2、报案、控告和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1款规定: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口头提出。接受口头报案、控告和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写成笔录,经宣读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根据这一规定,报案、控告和举报认识片面或错误造成的控告、举报与事实不符,甚至错误;而诬告则是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据,目的在于陷害他人。
3、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并保障他们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为了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同犯罪行为做斗争,保障单位和个人行使控告、举报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5条第3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保障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即当他们的安全受到威胁时,公安司法机关应当主动采取保护措施或者被要求而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为了防止事后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打击报复,该款还规定,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应当为他们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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