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和适用对象包括什么
暂予监外执行之适用对象主要包含已被法院定罪并被判以有期徒刑或拘役之罪犯。而申请该制度所需满足的条件颇为严格,大致归纳为:患有重大疾病需提供医疗保障以缓解病情者;正值孕期或者正在哺乳子女的女性犯人;自身生活无法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之人。值得强调的是,对于那些故意伤害自身或者他人的罪犯,则不得适用暂予监外执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二、暂予监外执行期满还需服刑吗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届满之后,倘若罪犯所应承受的刑期尚未完全结束,那么他们通常需要继续履行其刑事责任。暂予监外执行仅是对特定情形下罪犯刑罚执行的特别安排,并不代表刑罚执行已经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若罪犯在此期间能够严格遵循相关监管要求,并且未有任何新的违规或犯罪行为发生,那么待至原定执行期限到期时,他们便可依法重返监狱继续服刑,以完成尚未履行完毕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
【监外执行的终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期限是多少天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这一制度而言,并无固定之期限以天为衡量标准。相反,该制度乃是依据犯罪分子个体特性所精心谋划的一项暂时性的应对策略。在实践中,倘若犯罪分子身体状况得以改善或者不再满足暂予监外执行相关要求,那么他们将有可能面临被重新收押至监狱进行服刑的命运。同样地,若暂予监外执行的特定情境已经消逝而其剩余刑期尚未结束,那么这些犯罪分子亦将不得不重返监狱继续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对象包括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适用条件通常有: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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