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奸罪可以不追究吗
强奸罪无法逃避法律的追究。鉴于其作为一种极度恶劣的犯罪行径,严重侵犯了公民的性自治权利和人身安全权益,因此只要具备充足的事实依据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发生过,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便成必然之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二、强奸罪可以通过口供做为证据吗
确定强奸罪不能仅靠被告人口供。口供可作证据,但要与物证如现场物品、伤痕,书证如聊天记录等,证人证言等结合,才构成完整有力证据体系。仅靠口供可能因被告人编造或受诱导而使证据不充分不准确。需综合各类证据来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强奸罪可以从轻处罚吗
在国内司法体系中,强奸罪在特殊场景下可获得减轻刑罚之待遇。例如,倘若罪犯为青少年群体、实施行为因未能达成既定犯罪目的被判定为未遂状态、具备投案自首或有重大立功表现,亦或是在犯罪团伙中扮演从属角色,以上皆有可能成为刑事案件审判过程中得以从轻量刑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强奸罪不可以不追究。强奸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性自主权和人身权利。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存在,就必须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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