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累犯案件的通常情况来看,申请取保候审的困难度相对较高。然而,在已成功获取取保候审资格的情况下,如若罪犯在之后再度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或存在试图自杀、逃逸以躲避司法机关调查、审判的倾向;或是刻意销毁、篡改相关证据,干扰证人陈述事实真相,甚至是故意串通他人提供虚假口供;又或者对受害者、举报人、控告人进行恶意报复等行为,那么其原先获得的取保候审资格将有可能被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累犯取保候审了什么情况不能取保
累犯准许取保候审之事通常较为谨慎审慎。若涉及罪行性质极其恶劣、情节极度严重者,例如,涉嫌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重大暴力犯罪行为,亦或是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情况,一般是难以获得取保候审批准的。此外,倘若累犯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社会秩序的苗头性风险存在,同样难以满足取得保释的先决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累犯取保候审的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累犯原则上不得申请取保候审。这是由于累犯往往具有较高的社会危害性。然而,在极少数特殊情形下,若有确凿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身体状况严重恶化,无法自我照顾;或是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不能自主行动之重病者等,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实质威胁,那么这类人群也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累犯一般来说取保候审的难度较大,但如果已经被取保候审,出现以下情况可能会被取消取保候审:比如故意实施新的犯罪;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审查起诉的;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