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录几次口供
在取保候审期限内之口供记录的次数并无确切之规定,这主要与案件本身的错综复杂及侦查工作所需相关联。通常情况下,若刑事调查机构判断有必要进一步挖掘案件信息资源,亦或获取了新的线索和证据材料,即有可能再次要求取保候审状态下的嫌疑人接受口头讯问。然而,在此过程中将严格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嫌疑人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录口供要录几次
在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期间,关于口供记录次数并未有严格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限定,而是根据每起案件的特殊性和侦查工作的现实需求来决定。
通常而言,口供记录的数量会受到案件自身复杂性的影响、新发现证据的状况以及侦查方向的转变等多种细节因素的制约有所差异。
若案件的本质相对简易,或许能减少口供记录的频次;
反之,若案情错综复杂、牵扯众多方面或是疑团重重,那么便有可能要进行多次口供的采集,以便核查与完善相关证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询问证人的地点、方式与要求】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个别询问原则】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三、取保候审三张纸给谁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被取保候审的当事人会收到三份文件,即取保候审决定书、保证书以及收取保证金的收据。这三份文件的具体作用及流转情况如下:
1.取保候审决定书:此文件将交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代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已经作出正式决定,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2.保证书:该文件由保证人签署,保证人需要承诺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行为进行监督,并且在其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保证书应当提交至执行机关,通常为公安机关。
3.收取保证金的收据:这份文件将交予缴纳保证金的当事人,作为缴纳保证金的凭证,以证明其已经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了保证金的交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取保候审期间录口供的次数没有固定标准,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和侦查的需要。一般来说,只要侦查机关认为有必要进一步了解案件情况,或者发现了新的线索和证据,就可能会对被取保候审的嫌疑人进行再次口供询问。但会遵循法定程序,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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