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法律常识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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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可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关键途径呢。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是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或裁定,能通过书状或者口头形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后也可以提出上诉。上诉期限呢,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开始算十天,接到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算五天。上诉得提交上诉状,内容得有上诉人的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等,还有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以及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最后,第二审人民法院会对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法律常识有哪些

一、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法律常识有哪些

刑事案件中上诉程序是维护被告人人权重要途径。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及被告人同意的律师近亲可上诉。接到一审判决后十天内或裁定后五天内要提交上诉状,内容含上诉人信息等。二审法院要全面审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不受上诉或抗诉范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上诉的提起】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二、刑事案件上诉期以谁收到为准

关于刑事诉讼领域内的上诉审之法定期限,应以被告方获得判决通知的日期作为计算依据。具体而言,如被告对刑事判项持有异议,依法享有为期十日内的上诉资格,此期间从其收悉判决文书之日次日起开始计算;同样地,对于裁决部分,若有甚言,被告也具备类似权利,只需在接受裁定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子内提出上诉即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上诉、抗诉的期限】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三、刑事案件上诉会不会加重刑期的情况

在正常的诉讼程序中,对于刑事案件而言,向上申诉并不能使原判决所定的刑期得到加重。上诉权限是由相关法律明确授予被告的一个关键性权力,它的设立意图在于维护被告的法定权益,以保证审判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度。然而,在某些极其罕见的情况下,当检察机关同时对原审判决提出抗诉时,这就有可能导致被告的刑期被进一步加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上诉不加刑及其限制】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刑事案件的上诉程序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首先,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其次,上诉期限为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算十日,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五日。

再次,上诉应当提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最后,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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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理赔常识和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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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需注意什么常识,理赔流程是什么?具体分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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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报案、网上报案、到保险公司报案以及理赔员转达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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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赔周期:
被保险人自保险车辆修复或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或自保险公司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款之日起1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视为自动放弃权益。车辆发生撞墙、台阶、水泥注及树等不涉及向他人赔偿的事故时,可以不向交警等部门报案,及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就可以。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保险公司来人查勘,或将车开到保险公司报案、验车。
三、理赔流程:
1、被保险人需在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并认真填写《机动车辆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并签章。
2、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损坏车辆所在地点,以便对车辆查勘定损。
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处理事故时,对财物损失的赔偿需取得相应的票据、凭证。
4、车辆修复及事故处理结案后,办理保险索赔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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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他们家有一个表弟现在准备作为股东对知识产权出资,知识产权出资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一、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在实务操作中应该注意六大问题:
  
1. 出资的无形资产所有权问题,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一定要说清楚。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 出资(财产转移过户)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公司占有和使用。
  
3. 出资的比例是否复核设立时《公司法》的规定。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公司的关注。
  
4. 出资资产的评估报告是否适当,评估价值是否真实合理。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需要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复核,出具资产是否减值的评估报告,如果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之后出现减值的迹象,企业要根据评估报告进行减资或者出现金进行补足实收资本。
  
5. 无形资产和公司业务是否紧密相连,是否后续对公司业绩做出贡献。如果不能对业绩做出贡献,而是为了满足出资的目的,只能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出资的部分进行减资。
  
6. 无形资产的产权是否明晰,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
  
二、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性事项
  就现行《公司法》而言,对知识产权出资并无评估和审验之要求。但就新三板挂牌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评估和验资是有必要的。
  
1、知识产权评估
  知识产权出资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知识产权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股转系统往往会在反馈意见要求保荐机构和券商就评估方法和作价的公允性进行核查,并发布法律意见。
  
2、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知识产权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知识产权所有权属由出资人转移至公司,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需要)。
  
3、验资
  知识产权出资和货币出资、实物出资一样,须在出资完成后,由会计师验资后计入实收资本。
  
三、由知识产权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1、常见问题
  
(1)权属问题:名为出资人所有,实际为公司所有,即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为职务成果;
  
(2)作价过高:知识产权产生的效益远远低于评估时预测的效益;
  
(3)没有办理权属转移。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知识产权已交付给公司,但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第二种,既没有将知识产权交付给公司,也没有办理权属过户手续;
  
(4)出资比例不符合规定;
  
(5)应当进行评估,但没有评估;
  
(6)没有验资。
  
2、解决方案
  针对
(1)、
(2)、
(4)三方面的问题,通常的方法有
三,即第
一,减资:将该部分无形资产进行减资,并相应减少公司的注册资本(如果该部分出资已享受分红,分红应予返还,因此此种方法会引起连锁反应,一般不予采用)第
二,置换,即用股东用等额现金将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置换出来;第
三,补正,即用现金替代。
  针对问题
(3),通常的解决方案是办理过户,如没有交付的话,还需交付,并按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予以补偿。
  针对问题
(5),最常见、最简单的方法是有证券资质评估公司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报告。
  针对问题
(6),由会计师进行复验。
  
四、无形资产出资的比例
  
(一)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在《公司法》中有较为明确的规定。而《公司法》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规定,也经历了一个不断变化的过程。
  
1、1999年修改后的《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2、2005年修改后的《公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实施)对此规定进行了变更,只是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
十,而没有单独对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这类无形资产进行一个最高比例的限定。
  
3、2013年修改后的现行《公司法》,取消了原《公司法》中对货币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
  
(二)除了《公司法》之外,部分针对高新企业、外资企业的法规中,对于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有着特殊的规定。
  
1、《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6年5月23日废止)则明确“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
十,但不得超过百分之三十五”。
  
2、一些地方性政策,也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无形资产出资进行了规定。例如,《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注册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办〔2001〕82号)第一条则取消了对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限制,“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由出资各方协议约定。出资各方应当将高新技术成果的作价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宜记入公司章程。高新技术成果作价出资的比例超过注册资本35%的,全体股东应当共同出具承担企业债权债务连带责任的书面承诺。”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京工商发[2000]127 条)第6 条 “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外资企业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也有一个逐渐变化的过程。
  
1、200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外国投资者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作价出资的,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应当为外国投资者所有。该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的作价应当与国际上通常的作价原则相一致,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20%。
  
2、2014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取消了外资企业工业产权、专业技术最高投资比例的限制。
  
3、2014年6月24日,商务部发布《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改由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
  综上所述,在对企业无形资产的出资比例进行核查的时候,需要注意两点问题,第
一,出资的时间;第
二,企业的特殊性质。出资时间的不同,决定了适用法律的不同,而不同时期的法律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比例的限制性要求存在着差异。企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企业可以适用针对性的法律法规,遵循特殊性规定。
  
五、知识产权出资
  知识产权出资是公司无形资产出资的一种形式,以知识产权出资的过程中需要关注以下问题:
(1)是否属于职务发明;
(2)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业务相关。
  
(一)以职务发明出资
  
1、职务发明的判断
  职务发明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 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2、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职务发明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
  
3、新三板企业股东以职务发明出资的解决方案
  对于股东以职务发明进行出资的新三板企业,在进行规制时有两种主要方案:第
一,减资;第
二,现金置换。
  第
一,减资。减资是处理已职务发明出资最为直接有效的手段。因为职务发明或职务成果已经评估、验资并过户到公司,这种情况下一般通过减资程序在公司注册资本中减去职务发明的估值。并将通过减资置换出来的无形资产无偿赠给公司使用。
  第
二,现金置换。现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指用现金替代原无形资产出资,公司的注册资本维持不变。通过现金置换来解决职务发明出资问题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例如:成明节能(证券代码:430380);博益气动(证券代码:831798),奥特美克(证券代码:430245)等。
  
(二)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与公司业务无关
  核查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与公司业务有关也是判断新三板公司出资合法合规的一个重要方面。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创始股东与大学合作,购买与公司主营业务无关的无形资产通过评估出资;或者股东以自己拥有的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通过评估出资。但因为专利与公司的业务毫无关系,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实际价值,公司没有使用过该无形资产,此行为涉嫌出资不实。
  在解决方案上,与“以职务发明出资”的解决方案相似,也可以通过减资和现金置换的方式进行规制。
  
六、证监会在审核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时所关注的要点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
  其中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
  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导致虚假出资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无形资产占比的问题
  
七、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解决方案包括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繁殖,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2009年保代培训材料
  “对于企业历史上的出资资产质量差、评估价值较高的情况,属于会计问题,应合理计提减值。如要对评估增值过高的出资进行现金补足,不需要对出资资产的会计处理进行追溯调整,补足的现金直接计入资本公积。”
  ()2010年保代培训材料
  “如历史上确实存在出资问题,如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资产高估、抽逃出资等,应有相应的补救措施,补救后不会对现在造成不利影响,补救完后应运行一段时间,这与创业板是一致的。”
  同时,根据保代培训显示的信息:
  -----出资不到位比例〉50%,补足并等待36个月;
  -----出资不到位30-50%之间,补足并等待1个会计年度;
  -----出资不到位lt;30%,补足即可。
  一般来说,比例越大风险越高。
  小结: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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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程序法律常识是什么
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程序。在民事诉讼中,上诉程序允许被告、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法院上诉第一审判决。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近亲在得到其同意后也可上诉。上诉时限为判决书收到后次日起的十个自然日内,裁决上诉则为五个自然日。上诉需在原审法院提出,并提交副本给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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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1、网站能访问的条件是:合法域名 服务器 程序 数据库 备案,其它几项都弄好了,还需备案通过才行,如微信小程序里填写的域名都需要经过工信部备案才能使用,备案后24h才能够在小程序里使用。
2、域名备案分个人还有企业。大部分域名注册商都是可以协助备案域名的,因为在备案域名的时候,需要填写接入商,而接入商只有这种域名服务的公司才有资格。现在市面上很多小的域名代理商,当域名在这种小的代理商注册的,是会出现不协助备案。但可以自己去当地的通讯管理局提交备案。
个人需要准备的资料:
1、《信息安全管理承诺书》签字并按手印
2、《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签字并按手印
3、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免冠5寸照片(需备案接入商提供背景)

注:以上资料均一式两份,并填写《备案详细资料表》如下:
法人信息 网站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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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出资程序的怎样的
[律师回复] 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为出资的流程如下:
1、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
2、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3、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
4、登记机关作出准予设立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领取营业执照。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登记程序。股东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1)申请人办理知识产权的评估、验资和权属转移手续。
(2)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设立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登记机关收取材料并出具收到材料凭据,依法在法定时间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决定。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
(3)登记机关作出准予变更登记决定的,应当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告知申请人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换发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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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程序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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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正常死亡公安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非正常死亡公安流程
处理过程:公安机关在接报到有人死亡情况的报警后,会安排刑侦部门、治安部门共同到现场开展工作。经过现场勘查和工作,公安机关会先排除他杀的可能,然后确定为自然死亡或者非正常死亡(自杀属于非正常死亡)。
一、如果已经确认为自杀,肯定是已经经过尸体检验,否则不能认定为自杀。尸体的检验结果,受理案件的治安部门(治安支队或治安科)会明确告知其直系亲属(做告知笔录,家属签字),然后出具死亡证明,正常办理火化手续,验尸报告是要入案件卷宗保存的,不会给家属的。
二、现场勘查笔录及笔录不会提供给家属。现场的勘查及笔录是为了结合尸体检验情况确定案件性质的(非正常死亡,正常死亡或者是他杀),案件性质是会告知家属的。如果现场对死者家属制作了询问笔录,需要当时人签字认可的。
三、自杀的原因公安机关无法出具相应的法律文书。因为自杀的原因,民警只能通过家属的反映、死者遗书的反映及情况而进行推测,(比如因为感情问题、经济问题或是其他)。公安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只能说明该人的死因。(例如:高坠、割腕导致失血死亡等等)。
四、尸体检验是需要一定期限(北京一般为7个工作日),你所说有些材料公安机关根本无法提供。如果确认为自杀,公安机关在认定案件性质后,出具死亡证明,随后办理正常的火化手续。
五、如果认为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存在拖拉问题,或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情况,可拨打110向警务督察部门进行投诉或向所在分局部门进行反映。上文中给出了六种赔偿费,受害人可以依据自身受伤害的程度与他人协商进行合理的赔偿要求。
你好,我和我丈夫双方因为一些问题想要离婚,我们是自愿离婚的,所以,我想了解一下常德离婚程序规定的自愿离婚程序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协议离婚制度 协议离婚又称两愿离婚或登记离婚,我国《婚姻法》中称作双方自愿离婚,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解除的离婚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一规定中未使用协议离婚一词,便却规定了协议离婚的条件和程序。 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相比具备如下特点:
1、程序简易、便捷。
2、离婚协议易于当事人自觉遵守和履行。
3、避免了讼累,缓解了婚姻当事人的仇视和敌对。 二、 协议离婚的实质条件
1、 主体要件。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配偶。即不包括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也不包括事实婚姻。
2、 离婚合意要件。要求“双方自愿”即配偶双方就离婚问题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且这种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因受对方或他人的欺诈、胁迫或因重大误解所作出的离婚的意思表示无效。
3、 其他要件。必须具备“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的法定要件。“适当处理”是指协议离婚双方当事人就子女抚养和财产问题处理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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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上诉程序
(一)提起上诉必须是享有上诉权或可以依法行使上诉权的人。(二)上诉应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附上上诉状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状应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姓名(法人应写明法人名称及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基本情、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由和编号、上诉的请求和理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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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煤矿工伤正常赔偿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煤矿工伤正常赔偿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如果符合工伤条件,应当按以下规定赔偿1:工伤工资照发,报销医药费,一般没有奖金和绩效奖励。2;接受工伤医疗期间的工资按月支付;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护理费伤残津贴一次性发放。3:相关法律:《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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