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判刑后取保候审”,是指当法院已就涉嫌犯法之人作出有罪判决之际,为了保障诉讼程序能够顺利进行与完成,对原本采取的强制措施进行必要的变更。而所谓的“取保候审”,即是依靠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力,要求犯罪嫌犯及其辩护律师各自提出保证人,或者向办案人员缴纳保证金,从而确保当事人不会主动逃避或干涉调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中的各种事宜,使得当事人必须随时待命,以便在需要时能够立即出庭应诉。在判刑之后,若满足特定条件,如被告人身体状况欠佳、存在特殊家庭背景等因素,则有可能将其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然而,这并不代表案件已经完结,被告人仍然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接受司法机关的严密监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判刑取保候审算刑期吗
在法定的刑期计算中,取保候审期限并不属于应计入刑期中的那部分。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典型的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强制性措施,其本身并不是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所实施的合法而恰当的刑罚裁决。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上并未处于羁押状态,也就无法实现刑期计算所需的基本条件。仅有那些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等刑罚的罪犯,在判决正式生效之前,如果已经先行被羁押,那么每一天的羁押时间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相应的刑期折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与折抵】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判刑取保候审解除条件包含哪些
在判处刑罚之后,通常会解除先前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取保候审措施的撤销往往需要符合特定的条件,如案件经过侦查程序已经终结,检察机关对于该案做出了不起诉的裁定或者由法院对其做出有罪的法律判定;
此外,还可能因取保候审期限的即将结束而导致效力失效;
另外,如果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员并不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也可以作为撤销取保候审的理由。取保候审措施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强制性手段,而判处刑罚则代表着案件已经得到了最终的处理结论。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继续维持取保候审的必要性通常已经消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判刑后取保候审"指法院判有罪后,为诉讼顺利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要求嫌犯或律师提保证人、缴保证金,防逃避干涉。判刑后条件符合可变更,如健康、家庭背景。不代表案件终结,需守法规,受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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