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履约保证金和履约保函的区别
关于履约保证金与履约保函的区别
关于履约保证金与履约担保之间的定义差异和性质区分,以及它们各自所适应的场景及涵盖范围方面的异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履约保证金这一概念诞生的初衷在于确保合同签订各方的诚实守信,以防止任何可能出现的违约情况。这种保证方式通常是由中标方按照既定比例向招标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保证金。它是招投标活动中所特有的一种保护措施;
然而,履约担保则更强调对发包商利益的维护,其目的在于防止承包方在合同履行期间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约行为。这种担保方式旨在填补由于承包方责任引发的发包商的经济损失,因此它也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四十六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二、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有哪些
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条件的详细规定
关于履约保证金退还方面的规定通常认为,承包商只要顺利的执行了合同中的各项任务便可申请退还。然而,若是有关单位明确提出需要制定保养或者维修保证金部分时,则必须在办理完上述保养或维修保证金之后方可申请返还保证金。同时,亦须特别关注到履约保证金的收受形势。若选择采用银行保函的方式来收取保证金,那么就需要留心关注保函的有效期限和合同期限之间的匹配关系,以防止出现保函已经无效,而合同时期未到期的状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可以并存吗
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在法律上完全具备相互适用性。这是因为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制度中并未明确规定,履约保证金和违约金不可同时适用于同一法律关系中。具体而言,违约金属于合同一方失信违约后需承担的法律责任之一,而履约保证金则可视为合同签订的当事人中的一方,用以保证所签合同得以圆满履行所给予另一方当事人的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债权的一种担保措施。因此,若合同双方在签署合同时已就履约违约金及违约金事项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在合同一方出现违约行为时,另一方可依据该约定向其主张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履约保证金旨在确保合同各方的诚信,预防违约情况,通常由中标方按比例向招标方支付。它是招投标活动的特有保护措施。而履约担保则重在维护发包商利益,预防承包方违约,以补偿发包商因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也是保障合同双方权益的重要手段。两者在定义、性质及适用场景上存在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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