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案的主谋且属于累犯身份,那么他在法律程序中的判罚力度将会更加显著和严格。针对开设赌场的罪行裁决力度的衡量,一般会依据整个犯罪行为的严重性与性质来进行。作为主谋者,他们在犯罪群体中的主要角色决定了他们需要承担更为重大的刑事责任。倘若此人同时还是累犯,那么法院将在综合考虑累犯情节的基础上,对其进行相应的加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二、开设赌场罪明知的认定是什么
在探讨关于开设赌场罪中对主体“明知”这一概念判定标准时,我们应当认识到其涵盖的要素往往是多重且复杂的,需要结合多个方面进行全面考量。举例来说,行为人是否明确知晓该场所被用作开设赌场之用,是否熟知相关的赌博规则与操作流程,以及是否直接参与赌场的经营管理或从中谋取经济利益等等,都是需要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证据层面来看,倘若存在相关的证人证言、实物证据、书面材料或是电子数据等能够充分证实行为人确实具备上述“明知”的情况,那么同样可以将其视为“明知”的认定依据。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明知”这一概念的判定无疑是相当复杂且严谨的,需要我们以全盘的证据为基础,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
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三、开设赌场罪不能判缓刑么
在特定情形下,开设赌场罪具备相关要求的话是能够被判处缓刑的。是否对开设赌场罪进行缓刑裁决,这需要从多个角度去全面权衡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罪犯的悔过表现、再次犯案的风险以及缓刑判决对于其所在社区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等等诸多因素。若犯罪情节相对轻微,罪犯具有真诚的悔过之意,不存在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且缓刑判决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不利影响,那么便有可能会被判处缓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若犯罪嫌疑人被认定为开设赌场主谋且系累犯,其法律判罚将尤为严厉。判罚力度依据犯罪严重性衡量,主谋因在犯罪中起主导作用,需承担更重刑事责任。加之累犯身份,法院将综合考量,对其施以更重的加重处罚,以示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