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债务连带责任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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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的债务要明确连带责任,得看负债的属性。共同的债务得由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哦,像双方一起签的字,或者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还有在婚姻期间,一方为了家庭日常需求所欠的债,这些都算共同债务。并且呢,夫妻双方都得对这些共同债务承担连带偿债的责任,都得一起还钱。
夫妻债务连带责任怎么承担

一、夫妻债务连带责任怎么承担

夫妻债务的连带责任之负担,需依据负债的属性予以明确。若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妇双方均应共同背负起连带的偿债责任。此种夫妻共同债务,常指夫妇双方共签或一方于事后认同等共同意志表现出的债务,亦或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其本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所负的债务。

然而,在司法实践过程中,要判定某项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尚须结合债务的使用目的、双方的共同生活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债务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钱一年

夫妻债务的连带责任的承担金额并非遵循每年固定的标准进行计价,而是依据夫妻共同债务的确切总额来衡量。所谓“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向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配偶双方为了满足共同生活或进行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根据双方共有的意愿而负担的债务。当夫妇涉及到债务的连带责任时,双方都应共同分担所有债务,直至全部偿付为止。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如果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一方在事后予以确认等具有共同意愿的行为所产生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普通生活所需承担的债务,均属夫妻共同债务。

然而,若夫妻中的一方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以个人名义承担的债务超越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那么该笔债务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这一原则仅在债权人能够充分证明该笔债务用于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同于夫妻两人的共同意愿情况下才会被打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债务连带责任一般承担多少年的债务

夫妻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具有持续性,法律对于该项责任的履行期限往往不作设限,换言之,一旦债务形成,并未得到妥善解决,则连带责任将始终伴随如影随形,无期限地延续下去。关于夫妻之间所产生的债务问题,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中一方以其个人名义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的债务,或者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签署或在事后经由夫妻一方承认、追认等共同意愿表达方式所产生的债务,均应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需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夫妻债务的连带责任需依负债属性明确。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这包括双方共同签署或一方事后认可的债务,以及婚姻期间一方为家庭日常需求所负的债务。双方均须对此承担连带偿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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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的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无论其名义上是否以一方为债务人,夫妻双方负有共同偿还的责任。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务。在时间上,夫妻共同债务形成的期间一般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婚前一方所负的债务符合条件的也可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的偿还。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夫妻之间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归属有特殊约定且该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除外。既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那么不管婚姻关系是否存续,夫妻双方都有偿还的责任。因此夫妻关系存续之间的财产是共同共有且不分份额的,因此,对于债务的承担也是承担连带责任而非按份责任,即夫妻一方均有向债权人偿还全部债务的责任,在偿还之后可以向未承担责任的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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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基本原则。一般情况下,为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在婚姻法第41条有所体现,也是为一般人所能理解。在某些情形下,不能明确认定是否因为共同生活所举之债时,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夫妻一方婚内以
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除非夫妻另一方证据证明该债务与己无关,譬如,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该债务系债务人个人债务,或者夫妻双方有明确约定,对于婚姻存续期内各自借款由各自承担,所有财产归各自所有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悉,我国婚姻法第19条第3款,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均有体现。
2、对“为共同生活所需”所欠债务应为夫妻共同债务。主要包括:
1、共同举债。此情形下,不论是否共同受益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2、共同受益。此情形下不论是一方举债还是双方共同举债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3、履行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此情形下,只要一方所举之债是用于小孩的抚养,双方父母的赡养,均认定为共同债务;
4、支付一方生活、教育、培训等费用及正当社交费用;
5、协议共同债务。按双方的具体约定。
6、共同经营所负债务。夫妻生活受益于共同经营的收入,对于共同经营所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共同经营所欠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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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法发(1993)32号《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称旧解释)第17条的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在法释(2013)1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称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对比新旧司法解释,显然两者不尽相同甚至冲突。
其一、旧司法解释先概括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然后采列举法的方式明确个人债务。概括方式过于笼统,不易操作,明确列举又难免挂一漏万。新司法解释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作出推定性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同时列明两种例外情形:第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第
二,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其
二,旧司法未明确举证责任,新司法解释明确将法定例外情形分配给夫妻一方,即“夫妻一方能够证明……的除外”。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由于新旧司法解释存在冲突,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适用新司法解释。新司法解释推定一方所负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唯一的条件就是时间条件,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别无其他任何条件。第一种意见中,把债务限定于“为夫妻共同利益”,实际上是附加了一个条件,这不仅于法无据,也是错误的。因为夫妻在通常情况下是经济利益共同体,如无特别约定或法律规定,一方所得视为双方共同所所得,一方所失当然也是双方共同所失,这是日常生活经验告诉人们的夫妻关系法则。我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一般性规定,除列举的特例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除法定的特殊情形外,夫或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当然也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新司法解释正是采纳了日常夫妻关系的经验法则,也更符合立法本意。根据新司法解释,可以明确,实质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然应当共同偿还;实质并非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亦即个人债务,只要夫妻一方不能证明存在法定的例外情形,即使是旧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个人的债务,或者非为夫妻共同利益,也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是故,第一种意见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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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老公要离婚了,有共同的债务,那需要承担连带责任吗?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是如何呢?
[律师回复] 婚姻存续时借款离婚后夫妻共还 【案情】 2006年1月16日,第一被告李某向原告陈某借款100000元,约定于2006年5月16日偿还,并出具了欠条一张。第三被告郭某作为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字。后李某向原告陈某归还了20000元借款,余款未还。第一被告李某和第二被告张某于2006年7月5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因索款无着,后陈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张某偿还欠款80000元,郭某承担连带责任。
李某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陈某借的100000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和张某关于债务的约定是否能对抗第三人陈某即本案的原告? 法院认为,该借贷发生于第一被告李某与第二被告张某婚姻存续期间,用于第一被告李某的个人经营,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时也对该债务的一部分作了处分,第二被告张某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为第一被告李某的个人债务,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与张某解除婚姻时,虽约定了李某用于个人经营的贷款(包含本案争议债务)由被告李某一人承担,但此约定只对其内部成员有约束力,不能对抗本案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判决:被告李某、张某归还原告陈某借款80000元;李某、张某对还款互负连带责任。被告郭某对被告李某、张某的还款承担连带责任。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的名义所借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最新司法解释
1、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2、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生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对婚前财产或婚后所得没有约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诉讼离婚中对债务负担的约定往往是由一方承担,而该约定因没有征得债权人同意,故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因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已对夫妻财产做出分割处理而转移,如果债权人在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又以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共同债务为由向债务人及配偶主张权利的,只要其主张没有超过诉讼时效,债务人及配偶不得以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已经对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作为其拒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抗辩理由。夫妻双方中任何一方在婚姻关系解除后又因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可以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裁判文书中确定的原则和内容行使追偿权。
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得转移和变更夫妻对外承担的连带清偿责任。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不因债务人婚姻关系的变动而受到侵害。而本案中,被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解除婚姻时,虽约定了债务由被告李某一人承担,但此约定只对其内部成员有约束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即本案的原告,并且张某辩解该债务为李某个人债务,没有提供证据,另外也不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还款责任的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是正确的。
以上是夫妻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的内容。
我和我老公现在感情出现了问题,现在打算离婚。但是我们有欠外债,不知道要怎么还,想要问一下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条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这一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原则是,夫妻共同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尽管夫妻事先或事后均没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可以、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夫妻协议确定共同负担的债务,即使该债务带来的利益非婚姻共享,也应纳入夫妻共同债务。5。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经营活动但利益归家庭共享的情形,夫妻一方对外履行了全部债务,但在夫妻内部则是按份承担。一旦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各自承担的份额确定以后。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但该债务发生后、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对外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是相对于夫妻双方之外的债权人(第三人)而言的。对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
6、共同债务清偿后的求偿。夫妻共同债务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从事正当的文化、教育。同样,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换言之,夫妻共同债务。2)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无限责任夫妻之间的关系具有合伙性、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共同分享了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则同样应视其为共同债务。二)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
1,而合伙人对合伙事务产生的债务,必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夫妻双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夫妻债务的承担
1、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1)夫妻共同债务责任是一种连带责任夫妻财产是共同共有关系,夫妻双方共同地平等地享有共有财产的各种利益,共同地平等地负担由共有财产产生的各种义务。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如果夫妻有共同举债之合意,则不论该债务所带来的利益是否为夫妻共享:1)、共同偿还的原则2)、协议偿还的原则3)、判决偿还的原则
3,也包括夫妻一方从事生产,该债务均应视为共同债务。
2,以夫妻共同财产和夫妻各自的个人财产为担保。3),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而是一种外部责任、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的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的承担原则《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有权就超过其应承担的部分,向另一方请求偿还、娱乐活动,从事体育活动等所负的债务。
2、夫妻从事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这里的共同生产、经营既包括夫妻双方一起从事投资、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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