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方法

最新修订 | 2024-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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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后续治疗费赔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际费用发生后,由责任方另行提起诉讼来解决。另一种是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但必须是医疗证明明确有必要的情况才行。要是超出了约定的赔偿额,责任方在合理范围内可以另外要求,不过法院就不再受理了,不过双方还是可以协商的。像那些没治愈还得继续治疗、要去除固定装置、长期得依赖某种药品或治疗方法、需要做康复锻炼或者整形手术等情况,都属于赔偿范围。
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方法

一、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方法

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研究

关于后续治疗费用之赔付途径,具体方法如下:

首先,待到后续治疗费用真正发生之后,应由赔偿权利方再次展开诉讼程序

其次,如果能够一次性给予支付,那么必须以医疗证明或者司法鉴定结果确信此类费用必定会实际产生作为先决条件;

最后,如若采用一次性给付方式后,将来可能出现实际治疗所产生的费用超过了首次一次性支付所确定的金额的情况,对于这部分超越的金额,赔偿权利方必须另行提出申诉请求,然而原则上,法院对此类申诉将不再予以受理,但可以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药费用经过严格审查后的最大值范围内,通过协商来加以解决处理。一般以下几种情况是可能导致需要赔偿后续治疗费用的:

第一种情况是受害者的病情尚没有得到完全治愈,因而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治疗过程;

第二种情况是受害者的伤害尽管已经被治愈,但是还需要接受二次手术,以便将为治疗用途而放置于体内的钢板、螺钉等固定物品取出;

第三种情况则是受害者的伤害已经无法被彻底治愈,需要长期依赖某种特定类型的药物或者治疗手段;

第四种情况表明受害者尽管已经痊愈,但是仍然需要进行恢复器官功能的锻炼活动,由此引发康复费用的增加;

第五种情况则是受害者尽管从表面上看已经痊愈,但是还需要进行整形手术,由此引发整容费用的增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

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二、呼市盗窃罪怎么判

在内蒙古自治区首府呼和浩特(呼市)审理涉及盗窃罪案件时,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法律条款予以裁决。对于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被盗窃物品的实际价值、犯罪行为的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过往犯罪记录等因素综合考虑。通常情况下,对于盗窃金额达到较大程度的罪犯,法院可以依法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处以相应罚金;若盗窃金额巨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则可能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惩罚;而对于盗窃金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呼市盗窃罪立案标准怎么规定

呼和浩特市针对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一般情况下严格按照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设定。所谓盗窃罪,是指那些具有非法占有犯罪意图,通过比如公然夺取、秘密窃取等手段,获取他人公私财产且数额较大抑或是实施数次盗窃、入室行窃以及携带凶器行窃、扒窃等行为的犯罪分子。在涉及到具体金额的问题上,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当盗窃公私财物的价值达到人民币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时,就应该被视为“数额较大”,并据此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追究其法律责任。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盗窃罪的立案标准并不仅仅局限于涉案金额这一单一因素,同时也会考虑到盗窃行为的方式与情节。举例来说,如果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数次盗窃、入室行窃、携带凶器行窃、扒窃等恶劣行为,那么无论其所盗窃的财物价值大小如何,都必须依法立案追究其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关于后续治疗费赔偿策略:实际费用发生后,责任方应另提起诉讼解决。也可选择一次性支付,但仅限于医疗证明明确必要情况下。超出约定赔偿额的费用,责任方可合理范围内另行要求,法院不再受理,但双方可协商。涉及赔偿情况包括未治愈需继续治疗、去除固定装置、长期依赖特定药品或治疗方法、康复锻炼及整形手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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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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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的赔偿方法如下:等后续治疗费实际发生后,由赔偿权利人另行起诉。一次性支付后,今后实际治疗所发生的费用超出了一次性赔偿确定的数额的,对于超出的部分,赔偿权利人另行主张,原则上不予受理,但可在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医药费正常审核后的金额内进行协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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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续治疗费该如何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 (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4、继续治疗费的计算。《条例》在第 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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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后续治疗费是否赔偿
由于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不可能在医疗事故解决阶段全部治愈,故对继续治疗费(亦称续医费、预期、二期医疗费)规定为:“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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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后续治疗费怎么样计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后续治疗费怎么样计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2、在解决医疗事故赔偿时 (即结案时),对患者尚未发生的续医费不能以一次性结算的方式予以给付。
3、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应以专家鉴定组在《医疗事故技术》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为依据;
4、继续治疗费的计算。《条例》在第 31条第2款第8项中规定,医学会出具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应包括对医疗事故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该条款实际是要求专家鉴定组就患者是否需要继续治疗和护理进行医学评估。但是,单纯的医学评估并不能解决具体赔偿数额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通过法医学鉴定以确定继续治疗费的数额,而法医多通过咨询相关医学专家来进行鉴定。《条例》规定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在实践中,该部分费用可以参照疾病的常规治疗和护理标准进行计算。
医疗损害责任的基本特征
1、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且必须是合法的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机构应为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和急救站等机构。如执业助理医师个人从事诊疗活动的为非法行医,就不能适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而只能适用《侵权责任法》的一般规定。
2、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是医务人员,医务人员包括了医师和其他医务人员。按《职业医师法》的规定,医师包括了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是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务人员。尚未取得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也视为医务人员。执业助理医师如果从事临床诊断活动,发生了人身事故,构成医疗损害责任,以及未取得医师资格的医学毕业生,在上级医师的指导下从事相应的医疗活动,是可以构成法律规定的医务人员,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行为主体。而关于护士是否可以成为医疗损害责任的主体,只有经注册登记的护理人员在护理活动中造成病人人身损害,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
3、医疗损害责任发生在医疗活动中。按常人的理解,医疗活动是指有医疗的活动。其实不然,病人在医院进行的身体检查、医疗器械的植入、对病人的诊断、护理、康复和观察都属于医疗活动。但对于没有通过手术、药物、医疗器械和其他具有创伤性医学技术的美容活动不认为是医疗活动。
4、医疗损害责任是因患者人身权益受损害而发生的责任。医疗损害责任是指因病人身体、健康、生命权被医疗机构损害而产生的责任,损害原因是过失。其中造成病人健康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的人身损害;造成病人生命权损害是指造成病人死亡;造成病人身体权损害是指病人的身体组成部分的实质完整性以及形式完整性的损害,即造成了病人人体组成部分的残缺,或是未经病人同意非法损害了病人身体。
5、医疗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和不真正连带责任。替代责任又称为间接责任、转承责任、延伸责任,是指责任人为他人的行为和自己管理的物件所致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侵权责任形态。替代责任的最基本特征是责任人和行为人分离,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医疗损害责任就是典型的替代责任,实施医疗损害行为的是医务人员,但承担赔偿责任的是医疗机构。而且只有医疗机构在自己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对于有过失的医务人员才能对其行使追偿权。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责任形态是不真正连带责任。在《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这就是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产品责任的最终归属者是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而不是医疗机构。
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赔偿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一、后续治疗费用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1、一次性赔偿,即双方将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协商确定一个数额,一次性赔偿,以后无论再发生多少医疗费,责任方再不负责; 2、对今后可能发生的治疗费用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不在本次诉讼中解决; 3、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这块费用判决时比较慎重,必须有医疗机构的明确证明,否则一般不予支持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计算公式: 1、残疾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交通费=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 1 1、住宿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住宿标准×住宿时间 1 2、直接财产损失费=受损坏的财产的直接损失(需鉴定) 1 3、车辆停运损失费=车辆停运期间实际发生的损失(需鉴定) 14精神损害费=根据实际情况判决(原则上以构成伤残为基础)需要注意的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医疗费,责任人可以在结案前以及结案时预先支付受害人,也可以在受害人确需治疗时支付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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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续治疗费要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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