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其财产分割及负债承担方面,对于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夫妻共有债务问题的解决,须依循特定的法律程序和基本原则进行。首要步骤便是,夫妻双方应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共同债务的具体分摊方案。若双方未能就此达成共识,则可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公正裁决。在处理夫妻共有债务问题时,需全面审视债务的成因、使用目的等多重因素。若该笔债务系为维持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负担,原则上应被视为夫妻共有的债务。
然而,若该笔债务超过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便需提供证据以证明该债务确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不承认如何办
若存在夫妻共债情形而其中一方予以否认,主张该项债务确系夫妻共同承担之责任者,应积极展开收集相关证据工作,以便证明该笔债务确实用于配偶间共同生活所需、共同经营所得或源自于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表达。
同时依据上述线索,提出明确要求,使得这笔被辨认为夫妻共同负债的资金得到法律最终认证。
只需获取充分可靠的证据支撑,尽管对方尚未承认或者拒绝承认这笔共同债务,也不能成为其阻止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提供依据。
另需注意的是,夫妻之间通过共同签署协议或者一方在事后来表示认可的方式达成共识的债务,以及在婚姻关系持续期内,由一方以个体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所负担的债务,均归类为夫妻共同债务范畴。《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共同债务怎样还债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偿还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明确,夫妻任何一方都负有共同偿还这笔债务的责任,无论这笔债务是由夫妻其中一方或是双方共同所借。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应当先行协商决定债务的偿还方式以及各自主负责的比例;如若双方未能达成共识,那么通常情况下,这笔债务将会根据夫妻双方的角色平等分配以各自负担。其次,在支付债务本息额时,必须优先使用属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资金来进行清偿;如果仍有不足,剩余部分便需由夫妻双方再行商议如何进行偿还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裁决。此外,如果夫妻中的某一方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仅源于其个人行为,或者这笔债务本身就是非法债务,那么另一方就无须承担偿还责任。然而,值得我们注意的是,由于各个地区的法律规定存在差异,因此具体的偿还规定也会有所不同。
婚姻期间共有债务,需依法定程序解决。首要在离婚协议明确分摊,未共识可诉诸法院。审视债务成因、用途,日常所需视为共有;超支则需债权人举证用于共同生活、经营或双方共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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