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妇离婚的法律程序中,关于他们所背负的债务比例的归属问题必须要依据实际情况作出严谨的判断和评估。若这笔债务被认定为夫妻双方都需承担的责任范畴,那么便应该由二者共同负担起这份重担;而所谓的“共同债务”通常包括那些由夫妻双方在手书签字或书面同意等方式达成的共识所导致的债务,此外还有那些在夫妻关系维持期间内,由其中一方以个人身份负债的事项,这些皆符合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范围。然而,如果这笔债务是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内,由于某一方以个人身份名义负债,且这些债务已经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开支范围,那么它就不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然而,除非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债务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是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愿和决定,否则这笔债务仍然不能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夫妻间有一方欠债不还怎么办理
在婚姻关系内,一旦发生配偶一方未履行债务偿还之责的情形,务必对该债务的属性进行细致深入的解析。若是属于夫妻二人共负的债务,那么这对夫妇都应承担起相应的还款责任;反之,若为某一方的个人债务,则仅需由负债方自行承担偿还义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向夫妻双方同时提出索偿要求。
然而,针对个人债务,债权人仅能向负债的一方提出追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三、夫妻间有一方欠债不还怎么办
处理夫妻间债务纠纷,要明确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个人债务由欠款人个人财产清偿,共同债务双方都要承担。确定共同债务要综合考虑用途、共同同意等。民法典规定共同签署、事后认可及维持家庭日常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超出日常所需的个人名义债务一般不是,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等的仍算共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妇离婚债务处理中,需严谨判断债务归属。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包括双方签字或书面同意的债务及一方以个人身份负债但符合家庭日常开支的债务。若债务超出家庭日常开支且非共同意愿,则非共同债务,除非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或双方共同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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