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了取保候审措施之后,该涉案人员仍存在着被捕可能性。若被采取此项措施的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比如未经执行机关的批准擅自离开其所居住的城市或者县级行政区划,或者个人现居地点、工作单位及其联系方式在二十四小时内无变动却未能及时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情况,亦或是在取保候审期间涉嫌再次触犯刑法等违法行为,那么他们便极有可能面临被逮捕的命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二、取保候审的人可以上班吗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士仍然具备正常工作的权利。
然而,他们必须依法依规地遵守以下方面的义务才能确保生活的正常运转,进而确保自己能够从事任何合法的职业活动:
首先,未经执行机构的特别许可不能擅自离开被监管区域;
其次,当个人住址、工作单位以及与相关部门联系的方式发生变更后,须在24小时内履行向执行机构主动汇报的义务;
再者,当执行机构需要传唤当事人出席相关会议时,务必及时到达指定地点;
同时,也不许通过任何途径干扰证人提供证明的行为;
最后,更不能对证据进行毁灭、伪造或串通口吻等有损公平、合法及公正原则的行为。《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三、办了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
取保候审系指在刑事诉讼中采取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其本身并非事例的最终法律裁决。若在此期间,经过了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和法院审理等一系列法定程序之后,被认定为犯罪行为且需要承担相应刑罚责任,则事例将会留下案底记录。反之,若事例经过公安机关侦查后被撤销,或由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亦或是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则该事例将不产生案底记录。因此,是否会留下案底,主要取决于事例的最终法律裁决结果。取保候审仅作为司法程序中的一项措施,无法直接等同于会产生案底记录。
取保候审后,涉案者仍有被捕风险。若其违反规定,如擅自离境、变动信息未报或再犯新罪,均可能触发逮捕程序。未获批准离开居住地、未按时报告变动,或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行,均将显著增加被捕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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