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若双方愿复合,法律未设定期限。只要双方真心愿意,并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即可办理复婚。这些条件包括:自愿性、法定年龄(男22岁,女20岁)、婚姻状态(未婚、离婚或丧偶),以及无血缘或近亲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二、不愿离婚多少天可以撤回申请
若您在向结婚登记机构申请离婚登记之后,由于某种变故而不愿离婚并希望撤回申请的话,那么从该结婚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有长达三十天的时间供您运作。在此期间内,倘若任何一位当事人不希望离婚,皆可向该结婚登记机构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前述时间段期满后,同样有三十天的宽限期等待双方亲自前往结婚登记机构再次进行申请确认。如逾期未能办理,则视作放弃离婚登记申请,原离婚登记申请将被自动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不愿离婚多少天可以撤回离婚协议
自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算,若有任何一方对此反悔,可在三十个自然日内向办理婚姻登记的部门提交撤销离婚登记的申请。这一期间便被俗称为“离婚冷静期”。
然而,需额外留意的是,倘若三十天的冷静期限届满之后的三十个自然日内,双方当事人未能共同前往婚姻登记机构申请颁发离婚证书,则同样将被视作撤销了先前提出的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如果离婚后一方不愿离婚,想要复婚,法律上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时间限制。复婚在法律程序上与结婚相同,只要双方自愿,并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随时可以办理复婚登记。
结婚的法定条件包括:
1.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即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3.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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