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适用条件包含哪些
取保候审是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其适用的必要条件主要有如下几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又或者可以被并处附加刑;
其次,如果他们可能被判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通过在外面等候审判,不会对社会安全造成威胁;
再次,倘若当事人身患重病,生活已无法自理,抑或是女性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构成重大危害;
最后,若是羁押期已经期满,且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那么便必须采取取保候审这一措施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否可以退还
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如果能够遵循并严格遵守以下规定,其所缴纳的保证金将有可能得到退还。具体来说,这些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第一,未经授权,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城区域;第二,地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应在24小时内汇报给执行机关了解;第三,接到传唤时,应当按规定及时出庭接受调查询问;第四,不得采用任何形式妨碍证人如实提供相关证词;第五,不得销毁、篡改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或者串通口径达到欺骗调查者的目的。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构有权依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依法命令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是犯罪嫌疑人遵守含有一个或多个规定的行为规范。比如,限制他们进入某些特定场所,不准与其认为的可疑人物进行会面或通讯交流,不出现在某些特殊气氛的场合,或是将个人护照等出入境证件及驾驶证等资料提交给执行机关保管等等。然而,若被取保候审的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反了上述两项义务,即便已支付的保证金已经足够,也应对未退回的部分或全部进行没收,同时基于情节程度,有权利令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进行书面检讨,补交保证金或提出新的担保人,或者取消原先的取保候审措施,转而对其进行监视居住乃至逮捕等更为严厉的处理。若被告或犯罪嫌疑人违犯了取保候审规定,且这一行为必须予以逮捕来阻止的话,那么就有权利先对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实施临时拘留。《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适用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在各类丰富多元的刑事法律体系中,取保候审作为其中一项至关重要的强制措施,具体应用条件主要如下:首先,对于那些对应可能受到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其次,对于那些预计可能被判以有期徒刑以上重型刑罚,且通过施行取保候审后不会对其本身及社会带来严重威胁与风险的犯罪嫌疑人;再者,针对患有重大疾病、生活无法自我进行管理、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如果认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无明显危害社会之虞,都可以依法决定实施取保候审;最后,若犯罪嫌疑人身处羁押期已然期满,但事例却依然未有最终结论,此时为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寻求适用取保候审。须特别强调的是,对于是否允许实行取保候审,通常需由司法机关根据各个事例的性质、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多方面因素进行详尽评估和全面考虑。在取保候审过程中,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服从并遵循相关规定,例如,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不能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等区域。
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关键制度,适用于:1)可能判管制、拘役或附加刑者;2)虽可能判有期徒刑以上但不致社会危险者;3)重病无法自理、怀孕或哺乳期女性,取保不危害社会者;4)羁押期满案件未结者,必须取保候审。此制度旨在平衡司法公正与人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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