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取保候审的积极条件包含哪些
被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满足以下积极条件时,通常可以获得批准:
其次,在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情况下,如果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也可考虑予以批准;
再次,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同样可以考虑予以批准;
最后,当羁押期限即将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可以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适用取保候审的条件
符合以下各项要求之一者,方可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的情况下;
若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决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造成较大社会危害性时;
在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等特殊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时候;
以及在羁押期限已届满而案件尚未结案,且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情况下。《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三、适用取保候审的严重疾病有哪些
在刑事事例的取保候审过程中,被确认为严重疾病的范畴通常涵盖以下几个方面:重度传染性疾病,例如艾滋病、开放性肺结核等;严重心血管疾病,比如严重冠心病、急性心肌梗塞等;严重呼吸系统病症,诸如严重呼吸衰竭;以及由严重肾脏病引发的肾功能衰竭等等。然而,具体涉及到的疾病种类及其衡量标准的划定,将会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活动来做出相应调整并予以清晰界定。值得特别关注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否依法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并不只是单纯地依赖于疾病这一因素,而须同时结合考量犯罪行为的本质、情节的恶劣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以及可能面临的刑罚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应由负责办理该案的执法机构根据具体案情进行全面评估与慎重决策。
被申请取保候审者,若可能判管制、拘役、附加刑,或虽或判有期徒刑但不危及社会,可获准。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孕期哺乳期女性,且不危害社会,亦可获准。羁押期满案件未决,为保诉讼顺利,亦可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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