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危险驾驶罪是否存在不立案标准这一问题,实际上并不存在定论。危险驾驶罪是对在公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进行追逐竞技,情节恶劣的行为;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或旅客运输活动过程中,大幅度超出额定乘客承载范畴,或者违规超速行车,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以及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给公共安全带来威胁的行为等各种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的统称。从法律角度来看,只要涉及上述任何一种法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原则上都应该认定为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程度较小的情况,可能会考虑不予作为犯罪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危险驾驶罪判拘役最长是多长
对于因危险驾驶行为而被判定为拘役的罪犯,其拘役期上限设定为半年。涉嫌此罪名的被告人将交由公安部门于其居住所在地开展执法活动。同时,考虑到判决执行之前已经长期被警方羁押的罪犯,通过将这部分的羁押期限扣除,来以逐日折算的方式最终纳入刑期计算。另外,若被告不止犯有危险驾驶罪一项罪责的话,那么将数罪并罚,算出总的有期徒刑期,其最长限制不可逾越12个月。《刑法》第四十二条
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第四十三条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第四十四条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三、危险驾驶罪是否适用刑拘
在特定的法定条件下,危险驾驶罪可以采纳刑拘的方式进行处理。刑拘,全称为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通过直接受理的相关事件,在进行侦查期间,面临法定的紧急状况时,针对那些现行的犯罪分子或重大的犯罪嫌疑人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他们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危险驾驶罪涵盖了诸如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速的情节恶劣程度等各种复杂情况。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危险驾驶罪,并且还存在着逃避侦查、可能销毁证据、具有继续危害社会的潜在风险等多种情况,那么公安机关便有权依法对其实施刑事拘留措施。然而,并不是所有涉及到危险驾驶罪的嫌疑人都会受到刑拘的处罚,这需要根据事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评估。
危险驾驶罪无统一不立案标准,涵盖追逐竞驶、醉酒驾驶、超员超速等危及公共安全行为。法律上,此类行为原则上均视为犯罪。但司法实践中,对情节极轻微、危害小者,或可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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