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追偿程序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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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担保人履行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利向债务人要回钱。第一步,担保人得把自己承担担保责任的那些证据给收集好并且保存起来,像还款的单据啦、法院的判决文件之类的。接着呢,就去找债务人商量,让他把担保人代他付的钱给还回来。要是商量不好,担保人就可以到法院去告债务人。在打官司的时候,担保人得把足够的证据交给法院,得让法院知道自己代偿了多少钱。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担保人的权益,让债务人把钱还给自己。
担保人追偿程序有哪些

一、担保人追偿程序有哪些

完成担保义务后,保证人有权向债务方追索。应先收集保全履行担保义务证据,与债务人协商要求返还代偿款。协商不成可诉至法院,司法程序中保证人要提供履行代偿义务及金额的证据以追回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担保人追偿范围规定有哪些

在担保人承担了担保责任之后,他们有权利向债务人进行追索,追索的金额可以涵盖其代替债务人偿还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为了取得债权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然而,追索的范围应当以担保人实际承担的责任为上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担保人追偿时效怎么算

身为担保人,依据相关规定,担保义务履行完毕之后,需于法定期限内向债务责任人提出追偿。此项时效详细规定为三年。在此期限之内,担保人均应适时采取行动,积极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具体起算时间从担保人承担责任之日开始进行。若超过此法定时限,则其可能丧失对追偿权起诉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首先,担保人需要收集并保留其承担担保责任的相关证据,如还款凭证、法院的判决书等。然后,与债务人进行协商,要求其偿还担保人代为支付的款项。如果协商不成,担保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担保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代偿行为以及代偿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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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追加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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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体的规定。根据执行实践,追加被执行人,大致上应当经过如下程序:
(一)申请执行人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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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有哪些程序
执行担保的程序主要是:(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应书面提交给执行法院;(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3)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4)法院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5)人民法院认可,接受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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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追尾死亡赔偿程序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若肯定负责任,则向保险公司报案;若肯定不负责任,则不必报案。因为这将决定您明年续保时能不能得到安返。
1、带保险单、行驶证、驾驶证开您的及对方的车到您的保险公司。
2、在理赔部填写《车辆出险登记表》、《出险通知书》。
带《车辆出险登记表》找理赔部定损员以确定修理项目和费用, 并给您一张《定损单》。 注意:不要遗漏修理项目;修理费不能定得太低。
1、将车、《定损单》一起交修理厂。 修理厂按《定损单》修车,并给您一张《提车单》作提车证明。
2、车修好后,凭《提车单》支付修理费后提车,并向修理厂索要:《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均须盖修理厂公章)。
修完车后, 带对方车的修车发票和对方车主一起去交通队结案。结案后,您得到一张《事故证明》(盖交通队公章),并拿回自己被扣证件。
《出险通知书》、《定损单》、《修车发票》、《托修单》、《施工单》、《材料单》、《事故证明》、《赔款结算单》,均交保险公司理赔部。
递交索赔单证后,接到保险公司领赔款通知,带身份证和《车辆出险登记表》领赔款。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准确数额要结合当事人具体情况、当地相关标准具体计算。
追尾事故通常是指两车之间未能保持一定的车距,由于后面一车突然加速或者前面的车子突然减速造成的两车接触、撞击所导致的交通事故。这个追尾事故的责任按照不同的情况区分进行:
1、后车撞行驶中的前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全部责任;
2、夜间前车没有尾灯,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3、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未按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和设置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4、前车在道路上停车后按规定开启了危险报警闪光灯并设置了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后车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5、前车超长且未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后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6、前车倒车或溜车撞后车形成的追尾交通事故,前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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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么的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么的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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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追尾保险理赔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汽车追尾保险理赔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汽车追尾保险理赔流程和一般的车损事故一样,如果只是车辆损失,那么理赔会更简单。
1.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本身或者第三者财产损失或者人员受伤的,需要由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内容申请。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
2.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索赔申请书(属于单位的需要单位盖章)、双方车辆的 保险单正本复印件、双方的财产损失清单以及修理发票(这个金额需要是保险公司确定的金额)、技术鉴定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施救费的发票。
3.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有的理赔都必须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资料:
(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
(3)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4.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属于单位的,理赔损失金额超过万元的,还需要同时提供:单位营业执照、、以及法人身份证的四个复印件。 ??
5. 材料提供正确及时,保险公司会在3-5工作日以内给予迅速理赔,投保不计免赔保险的,车辆追尾事故会没有额外损失。?
快速解决“交通事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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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担保有什么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执行担保有什么程序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执行担保申请一般应书面提交给执行,以便执行进行审查。执行不应主动依职权要求被执行人提供担保,特别是不能在明知被执行人根本无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强迫被执行人提供担保。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担保法》的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财产提供质押时,人民应当要求其移交质物,并占有质物,对不能移交的财产权利,应当依照《担保法》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时,凡是依法应当登记的都必须办理登记手续,对可登记的可不登记的尽可能办理登记手续,以免第三人对抗。
3、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因为执行担保直接涉及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同意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一种表示,是执行担保成立的最重要的条件。
4、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受理担保申请和担保书后,应当审查担保是否符合担保的条件;审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担保是否已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审查担保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格(无代偿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以及国家机关,不能成为执行的担保人);审查担保物是否属于担保人所有,担保人是否有处分权,非其所有的财物或无处分权的不得作为担保物;审查担保人的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限是否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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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程序违法追责找谁承担责任?
强拆程序的责任一般都要找相应的行政部门进行承担责任,一般强拆机关的领导也是要承担责任的,对想关部门和领导可依据相关法规和条例来进行处罚即可,公民可以提高赔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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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追尾处理程序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车辆追尾处理程序是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车辆追尾处理流程是什么
1、打开双跳灯(又叫双闪,一般在中控台,三角形符号);
2、有拍照手机的,先拍照,一定将两车、标志线拍进去,尽量能够一眼看出实际情况,没有拍照手机的,找粉笔画线,将车轮廓画下来,如果没有带任何可以记录作用的工具,而事故责任判定不会有问题的话,可以靠边撤离现场(比如追尾事故);
3、打110报警,说明地点,交警会问你能否移动车辆,能移动要撤离现场的;
4、撤离事故现场,也就是离开马路的通行区域(尽量靠边停车,不要影响交通);
5、和对方司机交谈,互相记下车牌、车型、车辆单位;
6、警察来了以后,会划分责任。
如何减少或避免车辆被追尾的发生呢?
及时轻点刹车
驾车加速行驶,这是谁都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够正确地操作刹车,汽车有可能在一瞬间变成事故的凶器。在有后车速度很快的接近你,而你又预见到前方即将可能出现阻碍的时候,应该及时轻点两下刹车,后尾灯的闪亮给后车一个减速的信号,避免前方真的出现情况急刹车,后车没有提前得到减速信号而导致来不及反应追尾。
不乱变道
在道路拥堵时随意变更车道,也是造成追尾的重大安全隐患——你容易被后方的车辆追尾,你前方车辆出现意外情况时也会来不及反应。因此在开车时要遵循“错开视线”的原则,你的车不要整齐地对准前面的车行进,而是要错开一个合适的距离,这样你就容易看到前一辆车的动态,而你后面的车也因为你的变化而错开了视线,很容易看到你前方车辆的动态,从而大大减少了判断失误的可能。
合理使用车灯
车灯的使用方法看似简单事实上并不简单,很多车主根本没有意识到车灯正确使用方法的重要性,所以导致了一些本可避免的事故发生。要正确使用夜行示宽灯、信号灯、转向灯、制动灯、雾灯和大灯,它直接关系到行车的安全。
其中转向灯和大灯的使用很多司机往往不得要领,转向灯应在距转弯路口100米左右时打开,打开得过早会给后车造成“忘关转向灯”的错觉,打开得过晚会使后面车辆、行人毫无思想准备,往往忙中出错。在雨雾冰雪等视线不良的极端天气行车,要开启前、后防雾灯,双跳灯或示宽灯,来提示前后方车辆,防止别人追尾。
保持3秒钟安全距离
追尾是很多车主,尤其是新手很头疼的问题,为了避免追尾,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就是保持3秒的安全行车距离。“3秒法则”是根据人的反应速度(时间)+踩制动踏板开始到制动起作用的时间+车辆制动开始到停止的时间,得出的安全间隔距离。
采用汽车防追尾装置
汽车追尾预警装置综合应用了诸多现代前沿技术,以及光电计算机技术等,在不改动原车电路、油路和刹车系统的情况下,安装该装置后可通过前置自动测距系统自动检测前方车辆或障碍物的距离。如果车距和车速的比值不在安全系数之内,计算机就会自动向司机和后方车辆发出预警声光信号,自动适时提醒司机与前方目标保持安全距离或控制本车速度,既避免了本车对前方车辆的追尾,又避免了后方车辆对本车的追尾。因此,该装置是防止和减少追尾事故的得力工具。
高速追尾事故的处理程序
[律师回复] 对于高速追尾事故的处理程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驾驶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应首先确保自身的安全,并按有关规定迅速做好安全措施,确保自身和过往车辆的安全,避免发生连锁事故。符合《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有关自行撤离现场规定的,可以自行撤离现场,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需要交警部门处理的,应立即报警,并在交警到达现场后出示本人驾驶证、所驾车辆行驶证及保险证。在交警到来之前,应该做好如下措施:
1、打开双跳灯(又叫双闪,一般在中控台,三角形符号),
2、有拍照手机的,先拍照,一定将两车、标志线拍进去,尽量能够一眼看出实际情况,没有拍照手机的,找粉笔画线,将车轮廓画下来,如果没有带任何可以记录作用的工具,而事故责任判定不会有问题的话,可以靠边撤离现场。
3、打110报警,说明地点,交警会问你能否移动车辆,能移动要撤离现场。
4、撤离事故现场,也就是离开高速通道。
5、和对方司机交谈,互相记下车牌、车型、车辆单位。
6、警察来了以后,会划分责任,分2种情况:一方全责,双方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条
公路上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驾驶人已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或者受伤无法行动的,车上其他人员应当自行组织疏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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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人的追偿权可以追偿哪些财产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担保人的追偿权可以追偿哪些财产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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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如何追加第三人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如何追加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特别程序怎样追加第三人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特别程序怎样追加第三人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特别程序如何追加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请求权的,有权提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第一百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特别程序
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
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
(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
(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
(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
(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
(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
(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确认调解协议、实现担保物权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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