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么的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行政赔偿追偿程序是怎样的
行政追偿程序是指赔偿义务机关处理追偿事务、作出追偿决定的程序。
司法追偿,应当经历如下步骤:
(1)立案。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在履行赔偿责任之后,对符合追偿范围的工作人员,应当办理立案手续。
在决定是否立案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对追偿的条件作初步的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司法追偿的范围和条件的,应当按照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经主管领导批准,办理立案手续,同时确定办案人员。
(2)调查。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调查有关司法追偿范围和条件的事实,收集必要的证据。
为此,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询问证人,询问被追偿人,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材料。
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全面调查收集证据,无论其是否有利于被追偿人。
被追偿人认为某个证据需要调查的,可以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请,但赔偿义务机关不受其申请的约束。
(3)初步决定。
办案人员根据调查收集的证据,拟定初步的处理意见。
(4)听取被追偿人的意见。
被追偿人有权了解赔偿义务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和初步的处理意见,有权提供证据,表达个人对追偿的意见和要求,特别是有关追偿的数额和履行期限的意见和要求。
对有关的证人,被追偿人有权进行质辩。
(5)作出决定。
办案人员在听取了被追偿人的意见之后,应当修改或者重新拟定处理意见,报请主管领导批准。
作出决定必须说明追偿的
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即说明追偿的理由,以方便被追偿人申诉和上级机关监督。
(6)通知。
作出决定应当通知被追偿人。
(7)申诉。
被迫偿人对作出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司法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诉,但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作出决定。
(8)执行。
被追偿人无正当理由不按照作出决定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追偿义务的,司法赔偿义务机关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由于被追偿人是公安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而且公安司法机关的职权不一致,关于司法赔偿义务机关是否有权直接对被迫偿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待进一步探讨。
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如下:
一、首先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或委托书表明身份。
二、接下来,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说明处罚理由。
三、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
四、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客观状态当场制作笔录。
六、执法人员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七、执行处罚措施。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三、行政赔偿的范围是如何的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3)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这是就侵犯人身权的赔偿范围。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3)
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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