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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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主要有这些方面哈。要是肇事之后逃逸啦,或者还有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那就要判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要是因为逃逸导致人死亡了,那得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不过要是肇事者主动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让被害人谅解啦,或者有自首的情节等,法院在量刑的时候会根据情况适当从轻处罚。要是属于初犯、偶犯,并且犯罪情节比较轻,也有可能从轻处理哦。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有哪些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有哪些

交通肇事罪量刑因素:肇事者事故后逃逸或有严重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徒刑。若积极赔偿获谅解且有自首等情节,法院会从轻量刑;初次或偶然犯罪且情节轻微,法院也可能从轻。这些表明量刑会综合多方面情况,以确保公正合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交通肇事罪判多少年了

交通肇事罪量刑期限依犯罪行为定。一般违反交规致严重事故、他人重伤死亡和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致受害者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根据不同情况对量刑作出明确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交通肇事罪应该收集的证据有什么

处理交通肇事犯罪案件要收集:勘察现场记录以明确地点和碰撞状况;证人证词如现场目击者陈述;监控录像可直观呈现过程;肇事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判断车辆问题;涉案人员供述与辩护;事故责任认定书明确责任;医疗记录可证实伤者受伤程度等,这些证据对案件处理很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肇事者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自首情节等,法院在量刑时会酌情从轻处罚。如果是初犯、偶犯,且犯罪情节较轻,也可能会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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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根据案例中的情节,可以看出肇事者的具有逃逸行为,但是逃逸行为如何理解呢?按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逃逸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而《解释》第三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
(一)至
(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逃逸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五类:
1、逃逸致人死亡型,是指根据《解释》第五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2、逃逸未致人死亡型,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导致人员伤亡时,虽然有逃逸行为,但是事故伤亡人员不是由逃逸而致使救治不及时造成的情形。
3、责任认定根据型逃逸。交通肇事罪的认定要件要以分清事故责任为基础,且要求行为人承担同等以上的责任。在交通事故中,如果行为人没有违反交通运输法规或违反行为与交通事故没有因果关系时,如果行为人如果有逃逸行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加重量刑情节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要求逃逸的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此时的逃逸行为可以成为交通肇事罪的入罪要件了。
4、重伤加逃逸型,是指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情形。
5、罪行转化型逃逸。根据《解释》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秦某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无证驾驶的规定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四十八条遇相向行驶的车辆时应减速靠右行驶,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得规定。根据《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秦某是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但是依据《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的规定,秦某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依据亦是该条规定。由此可以看出,秦某因为其逃逸行为,而构成交通肇事罪,符合责任认定根据型逃逸。
因此,在对于秦某的量刑时,因其逃逸行为已作为认定其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定罪要件,不应当重复评价该行为,将该行为作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对于秦某的量刑我们应当考虑的是秦某是否具有法定或酌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从而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幅度内量刑。
总之,在交通肇事案件,我们应当准确的评价肇事后的逃逸行为,防止重复评价,导致量刑的不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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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刑情节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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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前几天肇事了,但是他家里比较有钱,好像就可以通融下,咨询下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
[律师回复] 第
一:从犯罪手段来看,交通肇事罪所牵扯的手段问题很少,一般不存在手段残酷问题,这里就不在赘述.

二:犯罪时空及周围环境,这个方面是交通肇事罪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因为交通肇事罪中,环境因素是造成交通肇事的一个重要因素,在这个问题里面,着重要考察天气状况,地面状况等等。交通肇事的情况以及相关程度也会随着犯罪时间,地点,环境的不同而造成不同的后果。比如说在冰天雪地上就有可能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在大雾中也极容易造成重大交通事故。那么就要求我们的法官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析犯罪人在当时的主观过失程度有多大,分析但是的客观因素和主观因素的对比程度,关键是看是否是在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前提下发生的,并且看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另外还要区别罪与意外事件当然这一点的区分标准与罪于非罪的区分标准相同,在意外事件上当事人没有主观上的过失,这就要求当庭法官严格审查证据,严格分析当事人的驾驶是否违反交通法规,准确对照当时的天气状况以及路面状况,从而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严格利用间接证据来推断当事人的主观态度,有无预见等。

三: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本文所讲的危害结果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的不同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的具体规定比如:死亡一人或重伤三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是拘役;死亡两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处三年到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看来结果不同承担的法律责任也相应不同.但是本文所讲的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是在一定范围内的危害结果并且需要在同一范围之内综合考虑受害人人身财产上的损失比如说构成造成三人重伤的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的应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是拘役但是造成的这三人重伤之后由于及时治疗能够痊愈或者是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不是很大或者说受害人有一定的过错从而造成重伤可以适当酌定从轻量刑。对于量刑幅度法官自由掌握但是前提应该是酌定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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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错踩油门酿惨剧2009年8月17日,因自家理发店门前车位已满,被告人A(女)遂将自己的轿车停在店门北侧。后店门前空出车,A随手将车钥匙交给男店员易某让其帮忙将车挪至店门口。在明知自己无驾驶证的情况下,易某仍然欣然前往,当其将车慢慢开至店门前时错将刹车踩上油门,导致轿车急速向前冲出,并与十字路口的两辆摩托车相撞,同时撞飞骑电动车的连某,接连又撞上由西向东行驶的轿车以及一辆QQ汽车,直接导致QQ轿车失控然后与一辆出租车相撞。后来,连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案发后,A对事故中受伤的车主和受损的车辆行进行了合理赔偿。而对于事故中死亡的连某家属提出的附带民事赔偿,易某与A也积极与受害人家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共赔付各项经济损失43.5万元人民币。交通肇事有自首情节该如何量刑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易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被告人A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A案发后主动到交警事故科说明情况,并如实供述事实,系自首的意见,认为,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法律已对肇事者赋予了强制性的告知义务,被告人A案发后的行为是一种社会公德的体现,故不构成自首。综合考虑被告人易某、A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案发后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等全案情节。因此,解放区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易某、A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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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量刑情节竞合是指什么,数个量刑情节竞合如何
[律师回复]
一、量刑情节竞合是指什么在同一犯罪案件中,若同时存在两个以上的量刑情节,叫量刑情节的竞合。量刑情节的竞合在刑事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是刑罚裁量的难点问题之一。量刑情节的竞合可分为同向竞合和逆向竞合两类。量刑情节的同向竞合,是指并存两个以上的从宽情节或并存两个以上的从严情节;量刑情节的逆向竞合,是指并存的两个以上量刑情节中,既有从宽情节,又有从严情节,情节功能趋向不一致的情形。
二、数个量刑情节竞合如何处理在司法实践中,若出现数个量刑情节竞合时,主要应把握以下几点:
首先,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功能。量刑情节的功能是指该情节在量刑中所起的处罚宽严的作用。量刑情节按其功能可分为从宽量刑情节和从严量刑情节。从宽量刑情节包括从轻处罚、减轻处罚和免除处罚三种;从严量刑情节包括从重处罚和加重处罚两种。由于新刑法已经废止加重处罚情节,现行刑法只规定四种。这四种量刑情节都有其确定的法律含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不能因数个情节的并存而采取或变更为它种量刑措施。如当数个从轻处罚情节并存时,不能改变为减轻处罚情节,即不能任意改变量刑情节的性质和功能。但在符合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情况除外。
其次,要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反映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程度,具体评价每个量刑情节对刑罚裁量的影响。传统观点认为,应当型情节与可以型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应当型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并存时,优先适用法定情节。这种观点有其表面性和片面性。许多人认为,在行为人具有多个量刑情节的场合,可以型情节和酌定型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不一定轻于和小于应当型和法定刑情节。特定情节对于量刑的影响,关键取决于该具体情节所体现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因此,在量刑时应当根据不同量刑情节本身所反映的行为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害性的程度,实事求是地评价对量刑的影响,据此决定对犯罪分子具体适用的刑罚。其三,对并存的每个情节进行定性与定量的综合分析,得出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结论。有人主张,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的情况下,应
首先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确定一个基本刑或拟判刑罚,
然后根据量刑情节对基本刑进行修正,修正后的刑罚便是最终应当判处的刑罚。这种方法值得商榷。
首先,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性质,只能决定适用什么法定刑,如果再用它们在法定刑范围内确定一个基本刑,缺乏法律依据。
其次,当逆向竞合的量刑情节均是应当型情节时,对基本刑的修正根本无法操作,使法官陷于两难境地。笔者认为,在量刑情节逆向竞合时,各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程度不可能完全相等,因而应当对双方的每个情节影响处罚轻重的分量和作用,进行科学的分析和评估,使相当的部分相互抵消,
最后确定量刑,这样可以较好地实现量刑的合法和公正。
交通肇事逃逸的情节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逃逸情节 一、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的8种情形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强行离开现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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