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毒放火是寻衅滋事罪吗

最新修订 |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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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投毒和纵火这两种行为不属于寻衅滋事罪常见的表现形式哦。通常来讲,投毒会被认定为投放危险物质罪,纵火则会被定性为放火罪。这两种行为的性质特别恶劣,会对公共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并且有着明确且严重的犯罪意图,其影响范围很广。而寻衅滋事罪主要体现在无端地伤害他人、毫无理由地追逐拦截他人、辱骂或恐吓他人、强行占用或毁坏他人财产,以及聚众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方面。
投毒放火是寻衅滋事罪吗

一、投毒放火是寻衅滋事罪

投毒与纵火均非寻衅滋事罪的典型形态。投放危险物质之举,根据具体情况,可能被判定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而企图引起火灾危害公众安全者,则有可能被定性为放火罪。这两种犯罪行为因其性质恶劣,对社会产生的潜在危害极大,往往都带有较明确且严重的犯罪意图以及广泛的社会影响。而寻衅滋事罪主要体现为无端地伤害他人身体、以莫须有的理由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强行霸占或任意毁坏公私财产,甚至在公众场合聚众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不良行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投毒放火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投毒放火一般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投毒行为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若危及公共安全,将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放火行为构成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故意伤害罪主要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而投毒、放火行为更多地是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或实际损害,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而非单纯的他人身体健康。

但如果投毒或放火行为只是针对特定个体,且主要目的是伤害该个体的身体健康,同时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可能会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具体情况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和证据来判断。

三、盗窃抢劫抢劫罪

盗窃和抢劫是两种不同的犯罪行为。盗窃是以秘密窃取的方式获取他人财物;抢劫则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

一般情况下,单纯的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单纯的抢劫行为构成抢劫罪。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盗窃后为抗拒抓捕等而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就转化为抢劫罪。

例如,甲在盗窃乙的财物过程中,被乙发现后甲对乙使用暴力,强行逃离现场,此时甲的行为就从盗窃罪转化为抢劫罪。

所以不能简单地说盗窃抢劫就是抢劫罪,要根据具体的行为表现和情节来判断构成何种犯罪。

投毒和纵火不属寻衅滋事罪常见形态。具体情况下,投毒可能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纵火则可能定性为放火罪。这两种行为性质恶劣,危害公共安全,具有明确且严重的犯罪意图,影响广泛。而寻衅滋事罪主要表现为无端伤害他人、无理追逐拦截、辱骂或恐吓他人、强行占用或毁坏财产,以及聚众闹事等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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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加吸毒怎么判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将寻衅滋事行为纳入违法行为范畴。如果在寻衅滋事时还吸毒,通常会分别进行处理。具体来说,寻衅滋事罪的刑期可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间,情节恶劣者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而吸毒则违反了禁毒法,具体的刑罚则视情况而定。如果同时涉及这两项罪名,法院会综合考虑具体情况来确定定罪和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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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刑事责任的诉讼活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刑事诉讼法》第5编第2章第277至279条对刑事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进行了专门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纳入公诉案件适用和解程序的范围。但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这一程序。对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刑诉法第277条将刑事和解的范围限定为两类案件:
1、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2、除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
显然,寻衅滋事罪不符合以上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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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犯罪嫌疑人如果自动投案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建议主动投案。《刑法》规定,有寻衅滋事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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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寻衅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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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寻衅滋事罪连续情节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多次”的认定不尽相同,不少基层执法办案部门对此存有一定的困惑。有些省份认为“多次”一般理解为三次以上(含三次),甚至将“多次”作为寻衅滋事“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情形之 一,但对“多次”的构成标准却未作具体的认定。寻衅滋事罪“多次”情节,应注意把握一下问题: 1、“连续”的认定在时间跨度上应有所限制 “多次”寻衅滋事行为有一个连续的过程,由于在时间跨度上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要行为发生在追诉时效内就应当受到刑事处罚。 2、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应计入“连续”之中 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行为是否可以再次追究刑事责任,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人民判处罚金时,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可以看出法律并没有对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上作绝对地区分,两者可以交叉进行综合评价、综合处理,对已受过行政处罚的寻衅滋事行为完全可以并入刑事案件中追究刑事责任,并根据法律规定对已受过的处罚期限予以折抵。 3、“连续”行为必须是同类型的犯罪予以叠加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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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最高人民量刑指导意见》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自首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恶意利用自首规避法律制裁等不足以从宽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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