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房产归属可以撤回吗
离婚财产分配权益可否撤销
申请离婚登记可以予以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增设了离婚冷静期制度。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有关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日算起,在30个自然日内,如果有任一方对离婚表示反对,均可向婚姻登记机构递交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的请求。而当现行规定的期限期满之后,再经过同样为期30天的时间里,涉事双方理应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构提出发放离婚证书的申请;若未进行该申请,那么将被视作其已经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离婚财产分割后能否重新分配
离婚财产分割后一般情况下不能重新分配,除非存在以下情形:一是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登记离婚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分割约定,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重新分割财产,但需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提出。所以,离婚财产分割后能否重新分配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
三、离婚抚养权归属可以变更吗
离婚后抚养权归属是可以变更的。若双方协商一致,可通过签订变更抚养权协议来变更。若双方无法协商,可向法院起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会支持变更抚养权:一方抚养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如患病、伤残等,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另一方有虐待、遗弃等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行为;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等。但变更抚养权需以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的抚养能力、抚养条件等因素来作出判决。
离婚登记申请在一定条件下可撤销。《民法典》规定离婚冷静期,受理离婚登记后30日内,一方不同意离婚可撤销申请。期满后30日内双方应亲自申请离婚证,一方未赴约则视为撤回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