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的承担与内部关系的区别在哪

最新修订 | 2024-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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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伙债务的承担,说的是合伙经营期间出现的债务,合伙人在外面得承担的责任。从外部关系看,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得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意思就是债权人能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要全部债务。内部关系呢,就是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分担的约定。不过这种约定只在合伙人内部起作用,对外面的债权人可不管用哦。
合伙债务的承担与内部关系的区别在哪

一、合伙债务的承担与内部关系的区别在哪

合伙企业债务负担涉及合伙人法律责任。对外,所有合伙人须承担无条件连带责任债权人可要求任一合伙人偿还。内部,合伙人间的债务分摊协议仅在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三条

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二、合伙债务承担与内部关系区别究竟在哪

合伙债务承担主要指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对外需承担的责任,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主张全部债务。

而内部关系是合伙人之间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或规定。在内部,合伙人可根据约定来确定各自承担债务的份额,若未约定或约定不明,通常按平均份额承担。

区别在于,对外债务承担强调对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可直接要求合伙人承担全部债务;内部关系则是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或分配,用于确定合伙人在内部如何分担债务及相互间的追偿权等。例如,甲、乙合伙,对外欠100万,各合伙人需承担连带责任,若内部约定甲承担60万,乙承担40万,这就是内外关系的不同体现。

三、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及法律规定

合伙债务的清偿顺序为:首先以合伙财产清偿。合伙财产包括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当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时,由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担,根据法律规定和合伙协议约定确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平均分担。

法律规定,合伙人应当按照其出资比例或者合伙协议的约定,以其个人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同时,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合伙债务的承担,是指对于合伙经营期间产生的债务,合伙人对外需要承担的责任。在外部关系上,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即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主张全部债务。而内部关系,指的是合伙人之间对于债务分担的约定。这种约定只在合伙人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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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别股权内部赠与和赠与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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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内部赠与,无须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但是股东外部赠与,需要股东表决同意。
股东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进行表决,即原来的股东需要同意并在工商局的相关文件上签字即可,然后按照工商局的要求报送相关文件,并办理股权转让的工商登记备案。
股权赠与的类型
(1)股东内部的股权赠与。
指的是股东向公司内部的其他股东赠与其全部或部分的股权。在此种情况下只是股权比例发生变化或是公司股东人数减少,而不会发生新股东的加入,因此也并不会破坏公司的人合性。因此,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征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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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是指公司向第三人赠与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根据《公司法》七十一条的规定,股权对外转让需过半数其他股东的同意;同时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从本质上看,股权赠与最显著的特征就是无偿性,即受赠的第三人无需为受赠的股权支付任何对价。而优先购买权的目的就是在同等条件下由其他股东优先于第三人购买所转让的股权,以维护公司股东的人合性。
股权赠与存在什么法律风险?
(1)对于受赠人而言。
因股权的转移必须要办理相关的商事变更登记手续方能实现。而《合同法》又规定了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不可撤销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因此,受赠人在无违法违约的情况下为避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在与赠与人达成赠与协议后,应及时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再通过以将自己的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并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记载于公司登记文件的形式确定股权赠与的效力。
(2)对于公司而言。
在股东对内的股权赠与的情况下,根据上述股东内部股权赠与与股权买卖形式的内部股权转让形式相同,这种内部股权赠与应当由股东自行行使,而无需争得其他股东的同意。鉴于股东之间的股权赠与行为可能会打破股东之间的原有持股比例的平衡,从而产生绝对控股股东,对其他小股东的地位和权利的行使产生不利影响。
因此,对于股权内部赠与,公司可以在章程中对内部的股权赠与作出例外性的规定。例如,通过约定股东之间禁止进行赠与等无偿转让股权,从而规避上述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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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收购要约的期限。《证券法》第90条第2款和《收购办法》第37条规定,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4、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要约一经发出即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上市公司收购要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收购过程的复杂性,出现特定情势也应给予收购人改变意思表示的可能,但这仅为法定情形下的例外规定。如我国《证券法》第91条规定,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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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合伙协议与合伙章程的区别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我国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和合伙企业。其中,只有合伙企业具有企业资格。他与个人合伙最大的不同在于,合伙企业的成立需要有书面协议。这是合伙企业成立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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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起字号的自然人组成的个人合伙与自然人组成的合伙企业实质内容区别不大,只是工商登记不同,前者领取的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而合伙企业领取的是合伙企业营业执照
3、合伙企业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以使用该合伙企业的字号,个体工商户不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4、个人合伙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合伙企业存在有限合伙人
5、诉讼主体资格:个人合伙的诉讼主体资格:
(1)民通意见中规定:起字号的个人合伙,在民事诉讼中,应当以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为诉讼当事人。
(2)民诉意见中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应当以全体合伙人为共同诉讼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和《民诉意见》第四十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6、个人合伙的合伙人没有先诉抗辩权合伙企业承担的是补充性连带、有先诉抗辩权意思是指由于诉讼主体的资格的不同,在对外清偿债务时,只能先要求以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偿,当然若是可以把合伙企业和全体合伙人都作为被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讼的,人民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7、个人合伙因为领取的是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主要其每月要交纳工商管理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和查账征收方式合伙企业每月向税务局报税,不需交纳工商管理费。两者都是交纳个人所得
8、个人合伙不能依法进行破产,而合伙企业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
9、个人合伙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合伙企业法则规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0、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清算财产分配的规定不一样。
合伙协议与合伙联营的区别
[律师回复] 1、《民法典》规定“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这种法人合伙型联营最本质特征是合伙人负连带无限责任。具体说它的特点有以下几方面:
(1)联营各方也共同出资、共同经营。这同法人型联营是一样的。
(2)联营体不具备法人条件,这是同法人型联营的最大不同。这种联营体成立手续比较简便,但也需登记,在法律允许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3)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又与合伙不同。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一般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联营各方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除非法律规定或者协议约定应负连带责任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4)联营各方实行这种联营要有协议,就联营各方的出资额、权利义务参加管理办法、盈利分配等事项作出规定,以作为发生争议时处理争议的依据。这种联营是半紧密型的横向联合。
2、第一,这种联营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已经形成了一个联合组织,但它还未形成完全独立的经济实体,因此,它还不具备法人资格;
第二,联营各方在联合生产经营中所投入的财产所有权未转移,只是临时管理和使用权的转移;
第三,这种联合体不能独立地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在联营期间对外所产生的债务,除以联营各方共同投入的资产进行清偿,其不足部分还应以联营各方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这种责任实际上是一种无限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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