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判断为洗钱罪还是诈骗

最新修订 | 2024-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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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洗钱罪和诈骗罪有很大不同。洗钱罪主要是对犯罪得来的钱进行洗白,它跟很多种犯罪都有关联;诈骗罪呢,是以想非法占有财物为目的,用编造虚假情况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的办法去骗取别人的财物。洗钱罪得知道钱是哪来的,还得用各种办法去掩盖;诈骗罪重点在于非法占有和骗取财物。这两种罪在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以及目的上都有很明显的差别。
怎么判断为洗钱罪还是诈骗

一、怎么判断为洗钱罪还是诈骗

洗钱行为与诈骗罪之辨析

洗钱罪与诈骗罪在法律层面上存在着本质性的差异。具体而言,洗钱罪主要关注的是对特定类型犯罪的资金进行洗白处理的行为,其行为指向的对象范围较为广泛,包括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以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多种类型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中,最为关键的要素便是行为人必须明知所涉及的资金来源于上述各类犯罪活动,并且为了掩盖、隐瞒这些资金的真实来源和性质,而采取了提供资金账户、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协助资金转移、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等各种手段。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则更为直接,即行为人必须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如何区分洗钱罪与诈骗罪?

洗钱罪与诈骗罪的区分主要在于以下几点:

洗钱罪是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的行为。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从行为目的看,洗钱罪主要是为了掩盖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其合法化;而诈骗罪是直接骗取他人财物,非法占有为目的。从行为对象看,洗钱罪针对的是特定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诈骗罪则是一般的公私财物。例如,甲通过诈骗获得100万,后将这笔钱通过洗钱手段使其合法化,甲的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和洗钱罪。

三、怎么判断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集资诈骗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判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

集资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目的,通常表现为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证明文件骗取集资等,且数额较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则主要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例如,若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若只是单纯为了筹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等合法活动,违反规定吸收公众存款,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关键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主观故意以及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洗钱罪和诈骗罪有本质区别。洗钱罪针对犯罪所得资金的洗白,涉及多种犯罪类型;而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骗取财物。洗钱罪要求明知资金来源并采取多种手段掩盖,而诈骗罪则强调非法占有和骗取财物。两者在法律构成要件和目的上存在明显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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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构成洗钱罪。网络诈骗本身就是违法行为,但单纯的网络诈骗并不会构成洗钱罪。网络诈骗所得收益本身就是违法收益,违法收益拿来洗钱也构成了洗钱罪的违法行为要件,一般情况下属于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其他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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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正确判断洗钱罪,如何判断涉嫌洗钱行为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如何正确认定洗钱罪 (一)与掩饰隐瞒所得收益罪的区别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犯罪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客体是金融管理秩序,从而该罪被归类在“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罪”;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对象不同。前者特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泛指一切犯罪的所得赃物。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是指通过某类中介机构来隐瞒和掩饰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后者则包括窝藏、转移、收购或代为销售赃物四种行为。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区别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双重客体,其中主要是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社会管理秩序。 2、行为的对象不同。前者指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等三大类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后者特指、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毒品和毒赃。 3、行为方式不同,前者指行为人通过中介机构将有关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加以隐满和掩饰,是属于狭义上的“洗钱”行为;后者指行为人为、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犯罪分子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财物,是属于广义上的“洗钱”行为。 (三)洗钱罪的其他方法 1、通过典当、租赁、买卖、投资等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2、通过与商场、饭店、娱乐场所等现金密集型场所的经营收入相混合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3、通过虚构交易、虚设债权债务、虚假担保、虚报收入等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合法”财物的; 4、通过买卖彩票、奖券等方式,协助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5、通过赌博方式,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转换为赌博收益的; 6、协助将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入境的; 7、通过前述规定以外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 二、什么叫洗钱罪 洗钱罪,是指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贿赂犯罪、活动犯罪、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等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通过存入金融机构、投资或者上市流通等手段使非法所得收入合法化的行为。 三、洗钱罪判几年 犯本罪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5%以上20%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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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判断洗钱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罪的认定是怎样的 洗钱罪如何认定,具体如下所述: 在行为犯与结果犯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学者是将二者严格加以区分的。只要单纯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足以构成犯罪的是行为犯,仅实行构成要件性行为还不够,还须发生法定的危害结果才能成立犯罪既遂的为结果犯。二者的区别就在于法律是否要求以发生一定的犯罪结果为犯罪既遂的成立要件。但这并不意味着行为犯不以发生任何结果为必要,构成行为犯的既遂必须达到法定的程度。就洗钱罪而言,任何洗钱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过程,只有将洗钱行为实施完毕方可成立犯罪既遂。至于洗钱的目的是否达到,是否实现了清洗“黑钱、脏钱”的最终效果则在所不问。 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法律规定的洗钱行为,但尚未将这一行为过程进行到底,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则构成未遂。比如,协助将资金运往境外,结果在运往境外过程中,由于海关人员的及时发现未能出境,即属洗钱未遂;银行工作人员发现存款中的漏洞或由于事先闻讯的公安人员的抓捕而未能完成洗钱行为的,也属未遂。但如果银行工作人员的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完毕后,由于进行资金盘库整理发现款项可疑而告发公安机关将行为人抓获的,此时由于行为人的洗钱行为实施完毕,即已构成既遂。 至于后来被发现而被抓捕使行为人意图洗钱的结果未得成功,并不影响洗钱罪既遂的成立。 (一)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区分问题。洗钱犯罪是有组织发展其犯罪产业的主要手段。作为一种“下游犯罪”,洗钱犯罪总是发生在某一具体经济目的的主罪即“上游犯罪”之后,其目的是要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非法性质,使之披上“合法的外衣”。“上游犯罪”作为洗钱犯罪的“对象性犯罪”,与洗钱罪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洗钱犯罪与“上游犯罪”共同犯罪的界限关系比较复杂,笔者认为,区分二者的关键是看事前有无通谋。如果行为人事前与 “上游犯罪”的犯罪分子有通谋,事后又实施了洗钱行为的,则仅构成“上游犯罪”的共同犯罪,而不单构成洗钱罪,其原因在于行为人事先有通谋,已构成共同犯罪,其后的冼钱行为已构成其共同犯罪的行为的延续,正如同犯罪分子盗窃财物后又加以窝藏的情形一样,其后续的洗钱行为属于刑法上事后不可罚之行为。当然,也有的论者从犯罪形态角度考察,认为事前通谋,事后提供帐号等的,比如就犯罪而言,则构成罪(共犯)同洗钱罪的想象竞合,应以其中一重罪即罪论处,理由是,行为人仅实施了事后提供帐号的行为,符合洗钱罪的构成特征,同时又因其与分子事先有通谋,从而构成罪的共犯,属于刑法上一行为触犯数罪名的情形,即构成想象竞合犯。从这个角度出发,得出的结论仍是以罪即“上游犯罪”的共犯论处,与笔者的分析可谓殊途同归。此外,关于洗钱罪与“上游犯罪”的区别,在我国修订后的《刑法》中也有体现。《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与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罪的共犯论处。”在这里,刑法典强调了与犯罪“事前有通谋”,固而应以罪的共犯论处。如果与犯罪事前无通谋,只是事后为其提供帐号、发票、证明,帮助掩饰、隐瞒其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则应对行为人以洗钱罪论处。 (二)洗钱罪与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区别。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而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掩盖其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两罪的共同之处在于,都明知是毒品犯罪人或毒品犯罪所得,而实施一系列掩盖犯罪的行为。其主要区别是: (1)从两罪作案方法上看,洗钱罪是对犯罪所得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而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是通过向司法机关作虚假证明,或者帮助其毁灭罪证,掩盖其罪行,以使其逃避法律制裁。 (2)从犯罪客体上看,两罪侵犯的客体不尽相同,洗钱罪主要是破坏的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后者妨害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 (3)从行为对象上看,洗钱罪的犯罪对象主要是犯罪所得的赃款,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的犯罪对象既有赃款,也包括赃物和犯罪分子本人。 (三)洗钱罪与窝藏、包庇罪的区别。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两罪都是在明知犯罪人或者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以掩饰、隐瞒犯罪为目的,实施掩盖犯罪的一系列行为。所不同的是: 1、从作案方式上看,洗钱罪是通过金融机构中转或者其他方式,使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所得的资金“合法化”,掩盖和隐瞒赃款的性质和来源;窝藏、包庇罪是为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 2、从犯罪对象上看,洗钱罪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其行为对象是犯罪所得;窝藏、包庇罪的对象是犯罪的人。 3、犯罪客体也有区别,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且主要是破坏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而窝藏、包庇罪侵犯的客体是司法机关对罪犯的刑事追诉和刑罚执行活动。 (四)洗钱罪与伪证罪的界限。由于洗钱罪行为手段上具有“掩饰、隐瞒”方式,因此洗钱罪与伪证罪之间具有许多相似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洗钱的行为尚未被发现,当司法机关向其收集“上游犯罪”分子的罪证时,行为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言,证明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系正当收入,则行为人构成伪证罪的同时也构成洗钱罪,因为,后者并不以向司法机关隐瞒为必要;但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许钱行为已被司法机关查出,准备或者已经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在侦查、审理过程中,行为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的行为是他人的正当所得,对之则应以洗钱罪一罪处理。两罪的区别在于: (1)犯罪的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社会管理秩序以及司法机关查处犯罪的正常活动,伪证罪侵犯的客体是单一客体,即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伪证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必须是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员,单位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 (3)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不同,洗钱罪的犯罪目的和行为内容在于掩饰、隐瞒“上游犯罪”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而伪证罪的犯罪目的是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其行为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就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 (五)洗钱罪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款而予以窝藏、转移的行为。所洗的“钱”也是赃物,洗钱的“洗”也是窝藏、转移、收购、销售的行为,洗钱本质上属于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的行为。因刑法将洗钱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这样,二者就有了区别: 1、犯罪客体不完全相同,洗钱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侵犯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只破坏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行为对象的范围不同,就目前我国法律而言,洗钱罪的行为对象是特定的,只能是前述毒品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等几种犯罪所得;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行为对象则是上述几种犯罪以外的赃物。 3、犯罪主体不同,洗钱罪的主体是个人(自然人)或者单位;而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主体则只能是个人(自然人)。 4、犯罪目的不同。洗钱罪的行为人是为了掩饰、隐瞒违反所得的性质和来源,从而使非法所得表面合法化;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中的“窝藏、转移、收购、销售”不要求具有使非法所得表面合法化的目的。 这里的“情节严重”,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认为,主要是指洗钱数额特别巨大的;洗钱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实施“上游犯罪”犯罪所产生的收益(指犯罪分子将“上游犯罪”所得收入用于合法或非法投资、经营、储蓄、放贷等所获取的经济利益,如投资所获红利、经营所得收入、储蓄所得孳息、放贷所获利润、兑换外汇所得手续费等)数额巨大的;洗钱行为导致职务犯罪等现象愈演愈烈的;酿成新的严重犯罪,影响对重大犯罪的及时侦破,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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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犯洗钱罪的,没收实施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上以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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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断是否是洗钱犯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洗钱就是通过不正当的走账,掩盖赃款的性质,使赃款变成正当的资金往来。洗钱犯罪通常都会出现在毒品犯罪、性质、活动犯罪、犯罪以及最常见的贿赂犯罪等等,是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的行为。 (一)与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界限。《刑法》第312条规定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两者都属于连累犯的范畴,即行为人明知是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仍事后给予了犯罪分子某种帮助,因此,两者存在着很大的联系。但是,从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而言,两者也存在着以下几方面的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 (二)与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的界限。《刑法》第349条规定的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与本条规定的洗钱罪,也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 2、行为的对象不同。 3、行为方式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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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行为又称洗钱,其意是指犯罪分子为掩盖其不法行为,将赃款通过金融活动将“黑钱变白”,从而达到可以公开使用的目的。换言之,即犯罪分子将犯罪所得的赃款,通过另一种犯罪行为,使其合法化。据世界银行1994年报告,国际犯罪集团的黑钱达到惊人的7500亿美元,而同年中国的国内生产总值才5000亿美元左右。这些黑钱绝大多数都将由犯罪分子“洗白”,堂而皇之地进入正常的经济生活中。例如,1993年澳大利亚就曾查获一特大洗钱案,涉及金额达5100万美元。当警方破案时,其中4100万美元已被“洗净”了。贩毒猖獗的哥伦比亚,每年可因洗钱而增加约70亿美元的收入,委内瑞拉也达30~50亿美元。目前,洗钱活动的多发地为法国、德国、、加拿大、哥伦比亚、委内瑞拉、和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鉴于洗钱犯罪活动涉及的国家越来越多,危害越来越严重,1995年伊始,来自警察、海关、金融、工商和财政等部门的1200多名代表聚集在塞浦路斯首都尼科西亚市,召开了为期一周的制止银行系统洗钱研讨会。会议呼吁各国加强措施,要求银行提高辨别洗钱犯罪的能力,以杜绝国际社会上的洗钱犯罪。这种犯罪行为,严重地干扰了金融秩序、经济秩序,进而危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犯罪分子或许将来会利用我国的金融机构来进行“洗钱”,对此,我国不能不有所防范,以打击这类犯罪行为。行为人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行为方式多种多样,但都妨碍了司法机关对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犯罪所得赃物的追缴,协助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且便于犯罪分子利用其犯罪所创造的物质条件继续进行更加严重的犯罪活动,因此,这种犯罪行为有较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需要予以惩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了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了洗钱行为。具体说,有以下五种表现形式:
1、提供资金帐户。这是赃款在金融领域内流转的
第一个环节,赃款持有人应首先开立一个银行帐户,然后才能将该赃款汇出境外或开出票据以供使用等。该帐户往往掩盖了赃款持有人的真实身份,具体手法是为赃款持有人提供帮助,为其在金融机构开立合法帐户或开立假帐户。通过上述行为,使赃款与赃款持有人在形式上分离,使司法机关难以追查赃款的去向。
2、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在犯罪过程中,除可以获得现金、收益外,还往往会得到大量不便于携带、难以转移的财产,诸如股票、债券、贵重金属、名人字画乃至汽车、船舶和其他一些不动产。行为人只要明知该财产是上述三种犯罪所得的,无论采取质押、抵押还是买卖的方式同财产持有人交易,将该财产换为现金或金融票据,即可构成本罪。
3、通过转帐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也就是将非法资金混杂于合法的现金中,凭借银行支票或其他方法使这笔资金以合法的形式出现,以便用来开办公司、企业,从而使得非法资金具有流动性并获得利润。
4、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将国内的赃款迅速转移至境外的一些“保密银行”是赃款持有人经常采用的方式。而在我国,资金的境内、外之间流动是在国家的监控之下,尤其是资金调往境外更不是一般的公民或企业所能办到的。所以一些特殊的享有将资金调往境外权利的公民、企业,只要其为赃款调往境外提供帮助,即可构成本罪。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这主要是指:将犯罪收匿于汽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中,带出国境,然后兑换成外币或购买财产,或以国外亲属的名字存入国外银行,然后再返回本国;开设酒吧、饭店、旅馆、超市,夜总会、舞厅等服务行业及日常大量使用现金的行业,把非法获取的收入混人合法收入之中;用现金购买不动产等然后变卖出去;用“高昂”的价格购买某种劣质的产品甚至废料等将钱寄往异地或异国的同伙,以此将钱转移出去,使赃钱合法化等。
这里有两点值得注意。

一,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上述五种行为之
一,不论其犯罪目的是否达到或其结果如何,均属既遂;

二,洗钱必须是在实施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以后才能实行,而且事先与赃款持有人(即上述三种犯罪的罪犯)没有通谋。如果事先与赃款持有人通谋,在其犯罪以后帮助洗钱的,应按照共同犯罪处理。例如,经过事先通谋,事后帮助分子洗钱的,应视为罪的共犯。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依本条第2款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实施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分子为自己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则应按照刑法吸收犯理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从一重罪而论,按其所实施的犯罪定罪量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主观要件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掩饰、隐瞒该财物的非法性质和来源。如果行为人确实不知道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误认为是合法来源的财物,不构成犯罪。
怎么样判断是否构成洗钱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生命权、人身自由权。绑架所使用的暴力、威胁、麻醉或其他方法本身就危及到被害人的身体健康;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方法劫持他人以后会对被害人加以禁闭、监视等,就剥夺了其人身自由权;绑架罪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勒索财物)不能得逞,就会对被害人下毒手,灭口,侵犯了被害人的生命权。
本罪犯罪对象为有任何有生命的白然人,不仅仅包括妇女、儿童、婴幼儿。实践中被绑架的对象多为妇女、儿童、个体户、私营业主或大公司、企业的重要人物。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麻醉或其他打法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暴力是指直接对被害人身体实施打击和强制,如捆绑、推、拽、殴打、伤害、强行架走等,所谓胁迫是指以不顺从就实施暴力相威胁,对被害人实行精神强制,使其恐惧不敢反抗的行为。胁迫的内容有人认为除以实施暴力、威胁外还有其他非暴力威胁,这种观点不妥。非暴力内容的威胁不危及被害人的人身安全,其社会危害性与危及被害人人身安全的暴力、以暴力相威胁、麻醉方法是截然不同的,就如以非暴力相威胁,强行劫走被害人财产的行为不定抢劫罪而定敲诈勒索罪一样,以非暴力内容的胁迫宜以拐卖妇女、儿童定罪。胁迫实施暴力的对象既可以是被害人本人,也可以是对在场的被害人的亲属,胁迫的方式可以用语言,也可以用动作,如用刀在被害人面前比划,但胁迫必须是对被害人当面实施。所谓麻醉是指利用药物、醉酒等致被害人、昏睡、昏迷的行为。
不管是暴力、胁迫还是麻醉方法,其本质特征均是违背被害人意志,致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无力或不知反抗而劫走被害人,故其暴力、胁迫、麻醉的程度要达到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的程度。如行为人在拐骗过程中尽管有推、拽、实施轻微的暴力相威胁的行为或有劝酒、使用药物等行为,但不足以使被害人不能、不敢、无力或不知反抗,被害人随行为人出走主要出于轻信,受其利诱等,则不能定该罪。
所谓“劫持”是指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劫离原地的方法已如前述,把持控制被害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如捆绑、禁闭、监视、挟持、麻醉等。其本质特征是剥夺被害人的人身自由,故在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过程中行为人也可能使用暴力、威胁,也可能不使用暴力、威胁。
3、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现为方面直接故意,且以勒索他人财物为目的或者以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所谓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是指行为人绑架被害人的目的在于以加害被害人相威胁,迫使被害人的近亲属交给其财物,这里的财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金银财宝等具有经济价值的物品或财产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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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诈骗资金是洗钱吗
是洗钱罪。转移诈骗资金是在明知是黑钱的情况之下仍然通过手段使其合法化,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即洗钱首先就要明知或应知是黑钱,才能构成犯罪。所以,该行为是洗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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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诈骗所得及其收益是否会构成洗钱罪,洗
[律师回复]
一、诈骗所得及其收益是否会构成洗钱罪诈骗所得及其收益不会构成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第十六条把洗钱罪的金钱来源范围限制在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此范围以外的方式获取的财物不会构成洗钱罪。
二、洗钱罪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第十六条将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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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洗钱怎么判刑
按洗钱罪判刑。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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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网络洗钱怎么判
看具体情节而定。一般情节不严重的,处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的5%以上。20%以下的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的5%以上20%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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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所得及其收益是否会构成洗钱罪,洗钱罪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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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诈骗所得及其收益是否会构成洗钱罪诈骗所得及其收益不会构成洗钱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第十六条把洗钱罪的金钱来源范围限制在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七种犯罪行为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中。此范围以外的方式获取的财物不会构成洗钱罪。
二、洗钱罪如何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六)》
第十六条将刑法
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一款修改为,“明知是毒品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犯罪、犯罪、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
第二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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