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门口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最新修订 | 2024-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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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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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学生在学校门口遭遇暴力事件,关于学校是否担责存在不同看法。按照法律规定,要是学生在校园内打架斗殴,学校不用担责;要是在校外被侵害,那责任就得由侵害者来负。学校只有在失职、管理有过失等情况下才承担过错责任。一般来说,事故的肇事者要承担主要责任,而学校得根据伤员的实际受伤情况来支付医疗费用。
学生在校门口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一、学生在校门口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关于学生在校门口遭遇暴力事件,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的争议

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中,当学生在校园大门附近发生斗殴事件时,学校则不需要负有责任。而对于学生在校外遭受侵袭伤害的责任问题,应当由侵害行为人来承担相应责任;

然而,作为教育机构,学校只是在其教育场地范围内,对学生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也就是说,学校只有在失职、管理过失等情形下才需要承担相关责任。通常情况下,事故的肇事者需承担大部分责任,而明确校方责任后,学校应该根据伤员的实际受伤状况支付一定数额的医疗费用给伤者。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二、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应承担何责

若学生在校园内受伤,学校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如教学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修复、对学生的行为监管不力等,导致学生受伤,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一般情况下,学校需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如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等。但如果学生受伤是由于自身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如学生在课间打闹导致受伤,学校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此外,若学生已成年且学校行为无过错,学校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总之,学校责任的认定需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以判断学校是否尽到了应尽的职责。

三、学生在教室被欺负老师有责任吗

一般情况下,老师有一定责任。学校和老师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学生的职责。若老师未尽到合理的教育、管理义务,导致学生在教室被欺负,如未能及时发现并制止欺负行为、未对欺负者进行恰当教育等,可能需承担相应责任。

但具体责任认定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欺负行为的严重程度、持续时间、老师是否已采取合理措施等。若老师已尽到应尽职责,且欺负行为超出其可预见和控制范围,老师可能无需承担全部责任。总之,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认定。

学生在校门口遭遇暴力事件,学校是否担责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斗殴事件,学校无需担责;而在校外受侵害,责任应由侵害者承担。学校仅在失职、管理过失等情形下承担过错责任。通常,事故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根据伤员实际伤情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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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门口被打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校门口遭遇暴力事件,学校是否担责存在争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学生在校园内发生的斗殴事件,学校无需担责;而在校外受侵害,责任应由侵害者承担。学校仅在失职、管理过失等情形下承担过错责任。通常,事故肇事者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根据伤员实际伤情支付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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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到学校门口学校不让领
[律师回复] 一:《物权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及第四条之规定:手机是你的合法动产,你拥有该物品的所有权,任何个人与机关(除执法机关外)无权占有或扣留.-二:《物权法》第三十四三十五条:你有权对倾犯你合法财产的个人以及机关(除执法机关外)要求财产复原和归还.-三:学校有规定学生不允许收快递,却无规定老师可以没收以及扣押快递.因为《物权法》有明文规定任何人都不能侵犯别人的个人财产.而学校更没有权利去没收,虽然个别学校是公办学校,但学校再怎么样也只能是学校,永远都不能成为执法单位.而某些学校有规定老师可以没收,此规定与法律相冲,它便是违法规定.照例应该废除.-四:《教师法》并没有“没收或扣押学生财产”的权力。并且《未成年人保护法》、《教师法》、《教育法》中说明,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利。而《物权法》中的权利,是属于合法权利。-也就是说,这样一来,老师不只违反《物权法》,更侵犯了学生的合法权利。你不只可以拿回快递,还可以向法院诉讼老师这四项罪。-另外,《物权法》中还规定了假若财产在其中损失,你还可以要求侵害人作出赔偿,例如快递损坏或快递物品价格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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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在学校门口意外受伤,学校有没有责任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认定 很多人认为校方责任险只要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园内, 学校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从而保险公司就应该给予赔付。就像乘长途车一样, 乘客买了车票和交通意外保险, 上了车后发生了人身安全, 保险公司就要承担责任。 在实务中采取的是另一看法,保险公司是否赔偿要视情况而定。根据教育部、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推行校方责任保险、完善校园伤害事故风险管理机制的通知》中关于“校方责任保险基本范围包括因校方责任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依法应由校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规定,校方责任险实行的是过错责任赔偿原则,索赔的范畴只是在校方有过错责任的情形下才生效。 校方责任险有一些免责规定:学校的故意行为;学校默许或放任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如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住校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以及放学后、节假日或假期中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到校活动期间等超出学校管理范围的时间或空间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就被排除在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还有由于学生自伤自杀、学生突发疾病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也被列校方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之外。所以在本文开始所述的大学生在学校自杀身亡此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可以拒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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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学生在学校门口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成年人在气急败坏的情况下,可能都想要忍不住和对方动手去解决一些积怨已深的矛盾,可是现在有很多学生可能也是长期受到不正确的家庭教育观念的影响,在学校就经常欺负弱小,和其他的学生打架,如果是放学以后在学校门口发生的打架,学校是否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是根据各种不同情况来分析的,假如说是高中生和大学生在学校门口打架,学校一般是不担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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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学生打架受伤学校赔偿吗?
学校学生打架受伤学校是否赔偿,首先要认定打架的学生是哪种民事行为能力人,然后判断学校有无失责,如果学校失责,那么学校要承担责任是毋庸置疑的,如果未失责,则根据学生的身份情况认定,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学校一般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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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 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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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学校我走小门外出就是违规出校门 出校门的过程中遭遇 门卫阻拦 他拉住我 由于我往外跑 他自己跌倒 现在说手指骨折 要求赔医药费 我该不该赔
[律师回复] 第八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从事本单位日常生产、工作或者本单位负责人临时指定的工作的,在紧急情况下,虽未经本单位负责人指定但从事直接关系本单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经本单位负责人安排或者同意,从事与本单位有关的科学试验、发明创造和技术改进工作的;
(三)在生产工作环境中接触职业性有害因素造成职业病的;
(四)在生产工作的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或者由于工作紧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五)因履行职责遭致人身伤害的;
(六)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
(七)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
(八)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一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犯罪或违法;
(二)自杀或自残;
(三)斗殴;
(四)酗酒;
(五)蓄意违章;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申请期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工伤职工本人或者其亲属没有可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由本企业工会组织代表工伤职工提出待遇申请。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经企业签字后报送。企业不签字的,工伤职工或其亲属可以直接报送申请。
第十一条劳动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后,应当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在七日内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三十日。
认定工伤应当根据以下资料:
(一)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
(二)指定医院或医疗机构初次治疗工伤的诊断书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属于轻伤无需到医院治疗的,由企业医生开具工伤诊断书;
(三)企业的工伤报告,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根据职工的申请进行调查的工伤报告。
工伤认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和企业。
第十二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或者在抢险救灾中失踪的,其亲属或者企业应当向企业所在地公安部门、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劳动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认定因工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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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有责任吗?
学生在学校打架学校肯定是有责任的,具体情况下看在学校打架的学生,是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不同的阶段,学校所付的责任也所有所不同,应当结合实际情况来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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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老师在学校门口摔骨折算工伤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这个有争议,估计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小。因为校门口能不能被划定为工作地点很难说,其次因为什么摔伤,与工作有没有关系;如果算上班路上的话,自己摔伤也不符合工伤认定原则。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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