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成为职务侵占罪主体是什么人
股权持有人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主要是指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类单位供职的职员,通过滥用其工作岗位上所拥有的职务优势,非法攫取企事业单位之财产。此类涉案人员通常涵盖但并不仅仅局限于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代表、首席执行官以及各部门主管等人,他们必须具备对企事业单位财务资源进行实质性管理、掌控或直接经手的权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股东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是什么情况
股东在特定情况下可能成为挪用公款罪主体。若股东利用其在公司中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公款挪作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使用,且达到一定数额标准(通常为3万元至10万元以上),就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比如,控股股东通过虚构交易等手段,将公司公款挪用于个人消费、投资等非正当用途。此外,若股东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共同实施挪用公款行为,也会以挪用公款罪的共犯论处。总之,只有当股东的行为符合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时,才会被认定为该罪的主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股东如何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对于股东是否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需看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若股东虽为公司股东,但并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仅基于股东身份获取分红等权益,一般不构成该罪。但如果股东在公司中担任特定职务,如董事、经理、监事等,利用其职务之便,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可认定为职务侵占罪主体。例如,董事利用审批财务支出的权力,将公司资金挪作私用,就可能构成此罪。总之,关键在于股东是否利用职务便利实施了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
股权持有人作为职务侵占罪主体,指在公司、企业等供职的职员,滥用职权非法侵占财产。涉案者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监事会、CEO及部门主管等,需具备实质性财务管理或掌控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