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欠付工程款利息从什么时候计算
工程欠付款项的利率该从何时开始计算?
利息自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若双方对于付款期限并无明确约定或存在模糊不清之处,以下三个阶段的日期将被视为应付款期限:
(1)建设工程已经实际交付的,则以交付当日为准;
(2)若建设工程尚未交付,则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
(3)若建设工程既未交付,工程价款亦未进行结算,则以各方当事人提起诉讼之日作为应付款期限。利息应随同本金一并支付,何时支付本金,相应地,未按照约定支付的部分,便应在何时支付相应的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承包人请求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
(三)因发包人原因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届满;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后起满二年。
发包人返还工程质量保证金后,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工程保修义务。
二、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但权利人仍有起诉权,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得主动释明或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所以,欠款方应及时支付工程款及利息,避免超过诉讼时效而面临法律风险。
三、欠付工程款违约金从何时开始计收
欠付工程款违约金通常从应付工程款的约定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开始计收。若双方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付款时间及违约金计算方式,应依约执行。如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一般以建设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算违约金。若建设工程未交付且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通过补充协议确定;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按照交易习惯或者其他相关条款确定;仍不能确定的,以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开始计收违约金。总之,需根据具体合同约定及实际情况来确定欠付工程款违约金的起算时间。
工程欠款的利率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算。若双方对付款期限无明确或模糊约定,则根据工程交付、竣工结算文件提交或提起诉讼的日期确定应付款期限。利息随本金支付,未按时支付的本金应同时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