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而,在实践中,此类活动常常成为其他犯罪行为的滋生温床。针对与此相关的犯罪行为,法律设立了诸如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以及引诱幼女卖淫罪等多个罪名。这些罪行通常会被处以五年至无期徒刑不等的刑罚,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或没收财产的附加惩罚。在这些罪名中,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主要体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所谓“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原本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此过程中发挥组织作用的行为。而组织他人卖淫的具体手段则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多种方式。
另外,如果行为主体之间在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事宜达成一致,已经商定好价格或者已经支付了金钱、财物,且已经开始实施,但由于自身意志之外的因素未能实现性关系的;或者虽然已经发生了性关系,但尚未支付金钱、财物的情况下,均可按照卖淫嫖娼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嫖娼被抓后通常会留下案底。嫖娼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会对违法行为进行记录。这种案底一般会在公安机关的系统中留存,对个人的社会生活等方面可能会产生一定影响,如在办理某些涉及政审的事项时可能会受到限制。但具体的影响程度可能因不同的场合和单位而有所差异。不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嫖娼记录会被封存,除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外,不得向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所以,嫖娼被抓后一般会留下案底,需谨慎对待自身行为。
三、嫖娼被抓后行政处罚有哪些
嫖娼被抓后,行政处罚主要包括罚款和行政拘留。一般来说,罚款金额在5000元以下,行政拘留期限为10日至15日。同时,公安机关还会将违法人员的违法信息录入系统,在一定期限内影响其个人信用等方面。嫖娼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这种行为不仅违背社会道德规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处罚标准可能因地区差异而有所不同。如果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被处罚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但在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
卖淫嫖娼行为在我国虽不直接构成刑事犯罪,但与之相关的如组织、强迫、引诱卖淫等行为则受到刑法严惩,如组织卖淫罪可判五年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组织行为包括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窝点,控制卖淫行为等。对于已达成卖淫嫖娼协议但因外部因素未实现或已发生性关系但未支付金钱的情况,也按卖淫嫖娼行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