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接受投注哪种情况算开设赌场罪
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接受投注”行为,通常是指以谋取利润为主要目的,采用开设赌博网站、成为赌博网站代理人、接纳电话投注或在实际地点组织众人参赌等形式,接收其他人的投注行为。
例如,犯罪者通过互联网构建赌博平台,吸引广大公众参与投注,或者在固定场所召集众多人士进行赌博活动并接受他们的投注,以上种种情形均有可能被认定为触犯开设赌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参与投注哪种行为算赌博罪?
参与投注构成赌博罪通常需满足以下行为特征: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聚众赌博是指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或者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或者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以赌博为业是指以赌博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者挥霍的主要来源,且达到上述聚众赌博的认定标准。此外,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同样构成赌博罪。总之,单纯的偶尔参与少量投注一般不构成犯罪,但多次参与、赌资较大、以营利为目的等情形则可能涉嫌赌博罪。
三、接受投注何种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接受投注是其中重要的构成要件之一。
若行为人明知他人进行赌博活动,仍为其提供接受投注的渠道或方式,如设立专门的投注点、利用网络平台接受投注等,且达到一定的赌资数额或参与人数标准,就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
例如,在网络环境下,通过搭建赌博网站或利用特定的网络应用程序,让众多不特定人员参与投注,从中获取利益,这种行为就符合开设赌场罪的构成要件。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定罪标准会因地区和法律规定的差异而有所不同。
涉及开设赌场罪的“接受投注”行为,旨在盈利,包括开设赌博网站、代理、电话投注或组织赌博活动。 如利用互联网建赌博平台、在固定场所召集赌博并接受投注,均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