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有外债怎么办理离婚登记

最新修订 | 2024-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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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夫妻离婚时要是有外面的债务,得先搞清楚这债务到底是什么性质,有多少数额,还有该怎么偿还。像那种共同的债务,就得夫妻双方一起承担。在离婚协议里,得把债务分担的比例以及偿还的方式都写清楚。要是双方商量不拢,那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债务分配的问题,这样能保证分配得公正合理,不会让哪一方吃亏。
夫妻有外债怎么办理离婚登记

一、夫妻有外债怎么办理离婚登记

夫妻在负有外部负债状况下办理离婚登记时,首要任务便是明确并协商针对债务性质、数量以及偿付方法等方面的问题。倘若此部分负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从道义及法律层面考虑,双方均需承担起共同偿还的责任。因此,在拟定离婚协议时,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各自所负担的债务比例与偿付方式。若双方在此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则可以选择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二、夫妻共同债务离婚后如何承担

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通常由双方共同承担。若双方有约定债务分担方式的,从其约定,但该约定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一般来说,对于共同债务,先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例如,某夫妻离婚时共同债务为10万元,共同财产有8万元,那么先用8万元清偿债务,剩余2万元由双方协议如何清偿,若协商不成,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双方各自承担的份额。

需要注意的是,判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需依据法律规定和具体事实情况进行认定。

三、夫妻有债务时离婚登记手续如何办理

夫妻有债务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需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提交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应明确债务的处理方式,如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或一方承担全部债务等。婚姻登记机关会对双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若符合离婚条件,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但需注意,即使办理了离婚登记,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仍有权向双方主张权利。若双方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该约定仅对双方内部有效,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在处理债务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经济状况和债务实际情况,以确保公平合理。

夫妻离婚时若存外部债务,首要明确债务性质、数额及偿还方案。共同债务需双方共担,离婚协议中应明确债务分担比例及偿还方式。协商不成时,可诉诸法律解决债务分配问题,确保公正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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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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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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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01年修改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作出了重大调整,实行夫妻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并第一次提出了夫妻个人财产制这种新型财产制度。  关于同居期间财产及债务的处理,有上述专门规定的,可适用上述专门规定;没有专门规定的,实践中一般是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参照《婚姻法》的规定,处理同居期间的财产及债务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6、同居期间,双方关于财产、债务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解除同居关系时,应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在分割财产时,要把同居双方共同财产与下列的财产区别开来:一是与同居双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约定同居期间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以及法定属于同居一方所有的财产,不能参与与分割。二是与子女的财产区别开来,子女通过继承、受赠所得的财产或者其他归子女个人所有的财产,不参与分割。三是与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即双方父母、兄弟姐妹等家庭成员个人所有的财产区别开来。四是与全体家庭成员共有的财产,即属于全体家庭成员共同所有财产区别开来。  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同居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双方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属共同债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所负的债务,属于双方经营的,以双方共同财产承担责任的,也属于双方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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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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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

5)其他应当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双方共同财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同居以前一方所得的财产,解除同居关系后一方所得的财产,以及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所得的财产,都不属于共有财产。二是必须依法归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并非当然归双方共同所有,法律规定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或者双方约定归各自所有的财产,不属于共同财产。  以下财产属于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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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进行赠与并且完成交付就属于共同财产了。
1.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即可使赠与合同的生效,一旦赠与财产的权利发生转移,在无法定撤销事由的情况下,赠与人就不得撤销该赠与。
2.《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四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可知,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此类特殊动产采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而非登记生效主义,该类动产完成交付时,物权转让即发生效力。并完成交付,故该车辆物权转让已发生效力。虽然该车辆并未完成转让登记,但该车辆目前并未出现对抗其他善意第三人的情形,因此,该车辆应属夫妻二人共有,属夫妻共同财产。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情形仅限于对不动产的规定,并不适于对动产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已有法律明文对相关动产物权作有规定的情况下,不宜扩大对该法条的解释,即任何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移均不能适于登记于谁名下就推定为归谁所有,或视为对夫妻某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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