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坏他人财物认定标准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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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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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对损坏他人财物的认定有几方面标准。主观上,行为人要有故意或过失心态;客观行为上,需实施如砸坏、划破等毁坏行为致财物物理形态或功能受损;财物价值方面,故意毁坏致损失5000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涉嫌犯罪,未达此标准但多次毁坏(三次及以上)或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等也要担责。
损坏他人财物认定标准是什么

一、损坏他人财物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我国,对于损坏他人财物的认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标准。

其一,从主观方面来看,行为人需具备故意或过失的主观心态。

其二,在客观行为方面,要有毁坏行为的实施,像砸坏、划破等,这些行为会使财物的物理形态受损,或者导致财物丧失原有的功能等。

其三,关于财物的价值,依据相关司法解释,若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导致公私财物损失达到五千元以上,通常可认定为数额较大,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即便未达到这个数额标准,但若存在多次毁坏财物(三次及以上)或者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财物等情形,也可能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行为,从而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或行政责任等。

二、损坏他人财务是民事还是刑事

损毁他人财物应属民事责任抑或刑事罪责 关于对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赔偿标准以及行为严重程度,主要是依据财产损失的金额以及行为发生的频次。

如果造成的经济损失超过了五千元人民币,或者行为主体重复出现这种损毁公私财物的现象达到了三次甚至更多,亦或是他们组织了至少三名人员参与其中以公共场合公然破坏这些财物,那么这种行为应该被视为涉及刑事范围的违法行为

然而,若是在这些规定与限制之外,那么就应该被认定为普通的治安事件,主要进行行政处罚

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可能会处以五天至十天不等的拘留,同时可以附加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但若情节更为严重,处以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并可同时处以罚金,最高限额为一千元以下。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损坏他人财物私了钱能要回来么

财物损坏纠纷的私下赔偿款能否索回 即便私下解决并进行了相应的赔偿支付,也未必能够百分之百保证权益得到实现。

当事人赔偿金额的合理性持有疑虑,亦可考虑向法院申請司法介入,只要具备以下四个基本前提条件即可采取行动: 首先,申诉人应为该事件中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私营业主、政府部门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 其次,需要明确被告方的身份; 再次,鉴于诉讼请求及事实理由都必须具有充实详实的具体内容; 最后,索赔事项应当在法院判定的民事诉讼范畴之内并且受到所申请立案审理的法域法院直接管理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在了解了损坏他人财物认定标准是什么之后,我们也要清楚与之相关的其他重要问题。比如在确定财物损坏情况后,如何确定赔偿金额就是一个关键。这需要综合考虑财物的原始价值、损坏程度、修复费用等多方面因素。还有,如果是多人共同损坏他人财物,责任又该如何划分呢?这涉及到每个人在事件中的具体行为和作用等复杂情况。如果你对损坏他人财物后的赔偿金额计算、责任划分等与损坏他人财物认定标准紧密相关的问题存在疑问,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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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损坏公私财物罪的认定
一、故意毁坏财物罪如何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给予拘留或警告,单处或并处罚款,责令赔偿损失。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二)本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本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通讯设备罪等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及破坏经济秩序犯罪中的破坏生产经营罪的区别在于:后者破坏的是特定的财产,侵犯的是其他客体,本法对其已单独规定有罪名,只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二、什么是故意毁坏财物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本法分则第2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关犯罪论处。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本法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三、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多少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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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毁财物是违法行为,会受到法律制裁。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轻者会被拘留5-10日,罚款500元以下;重者会被拘留10-15日,罚款1000元以下。根据《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权者还需要赔偿损失。比如有人故意损毁财物导致损失5700元,他不仅会被拘留和罚款,还需要赔偿5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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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赔偿:如果损坏的财物不严重,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行为人应当赔偿受损财物的价值,修复费用以及可能的额外损失。警方介入:如果协商不成或者损坏严重,受损方可以报警。警方会进行调查,确认损坏的事实和责任方。法律诉讼:如果损坏的财物价值较高,或者行为人拒绝赔偿,受损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民事判决:法院会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判决行为人是否需要赔偿损失,以及赔偿的金额和方式。若是对借钱起诉流程和费用有疑问的,参考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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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损坏损坏财物治安处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故意损毁财物治安处罚是怎样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治安管理处罚的基本原则
1、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这就是行为与处罚法定原则的实质,涉及治安管理处罚,它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治安管理处罚应当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不能认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并不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没有将此原则设定在条文中,是一种遗憾。
2、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就是处罚与违法行为相当原则的核心,它是指治安管理处罚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这体现了法制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平性。
3、公开、公正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也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坚持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开、公正原则。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行政案件的办理公开本身并不能直接实现实体权利与义务的公正,是用以公正的保障。公正是指“公平正直,没有偏私”。在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过程中,
首先,应当平等地对待各方当事人,不以当事人的身份为实施处罚轻重的标准;
其次,所给予的治安管理处罚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达到公正的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就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4、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所以,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5、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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