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赔偿天数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5-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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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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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误工费赔偿天数计算视具体情形而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一般伤害按医疗机构证明确定,如医生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所写休息天数,有工作单位的单位请假证明也可作参考,特殊情况如受害人故意拖延不去工作的不合理时间不计入。
误工费赔偿天数怎么算

一、误工费赔偿天数怎么算

误工费赔偿天数的计算需依具体情形而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对于一般伤害,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证明来确定,比如医生在诊断证明或出院小结中写明需休息的天数,此天数便是误工天数的重要凭据。

若受害人有工作单位,单位出具的请假时间证明等亦可作为参考。

在特殊情况下,像受害人康复后故意拖延不去工作,这部分不合理时间不应算入误工天数。

二、误工费赔偿标准多少一天

误工赔偿的具体金额是多少一天 对于误工费的赔偿数额的确定,需按照以下原则进行计算: 首先是具备稳定劳动收入者,其依法可以获得的误工费用为:误工费=误工收入(以每天、每月或年度为单位)x误工期限; 其次是非全日制劳动者和兼职人员,他们的误工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计算:误工费=误工期限(以天为单位)x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按天为单位);而对于无法提供权威机构出具的近期三年内的平均收入数据的情况下,我们将按照下面的方式计算误工费:误工费=误工期限(以天为单位)x相同或相似行业前年职工的平均薪酬水平(按天为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误工费赔偿标准车祸应该怎样计算

车祸中误工费赔偿的具体计算标准 关于车祸所引发的误工费用赔偿的相关标准规定如下:倘若伤者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则误工费用将依据其实际收入损失进行计算;而对于那些没有固定收入的人士,误工费用将依照他们过去三年内的平均总收入进行核算。

若伤者因为受伤导致残疾,持续处于无法工作的状态,那么误工时间可被推算至确定残疾日期的前一日。

如果伤者无法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过去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则可以参考受诉法院所在地区与之相似或相近行业的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进行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探讨误工费赔偿天数怎么算的时候,我们需要考虑多种因素。一般来说,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误工时间,比如诊断证明上建议的休息时长。另外,如果是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但误工费赔偿不仅仅是天数的计算这么简单,与之紧密相关的还有误工费的计算标准问题,是按照受害人的固定收入计算,还是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呢?如果受害人无法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又该如何确定赔偿标准呢?如果您对误工费赔偿天数的计算或者其他相关的误工费问题仍有疑问,欢迎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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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误工费天数怎么计算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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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误工费天数怎么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误工费天数怎么计算 固定收人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但受害人因伤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故误工时间的计算分两种: 1、受害人因伤住院或在家休养但未定残的,误工时间根据病历本或住院小结中医嘱的休养时间为准,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休养终结之日。 2、受害人因伤住院并定残的,误工时间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计至定残日前一天。 二、交通事故误工费计算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首先,受害人要证明其有固定收入必须有合法的证明,如须有劳动合同、领取工资的工卡或工资条、银行对帐单等证据相互印证。 其次,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入,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对于是否存此种情况,可申请向受害人供职单位进行调查。如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单位对因病请假的职员或员工并不停发工资,而是根据各地的规定相应扣减部分工资。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也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冶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4、受害人无固定收入,既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也不能证明其所从事的行业的,可按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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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各省辖市公安局,各省辖市司法局,南阳保监分局、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各省辖市保险行业协会:
现将《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辖区各县(市、区)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层报省法院民一庭、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省司法厅基层工作指导处、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产险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河南省公安厅
河南省司法厅 河南银保监局筹备组(原河南保监局代章)
2018年12月13日
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和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为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推进我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预防和化解工作,统一损害赔偿标准和证据规则,实现纠纷理赔、调解以及裁判标准统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制定《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和《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主要情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试行)》。
全省保险机构在道路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中,应当执行上述标准,提高理赔的规范性和时效性;全省公安机关、调解组织应当按照上述标准开展调解工作,提高纠纷调解的公正性;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适用上述标准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实现类案同判。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标准试行情况的调查研究,不断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提高纠纷化解质量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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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天数的法律规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误工的现象,对于误工的期限问题,大部分的人还是处于模糊的阶段,对于误工天数司法鉴定到底是怎么判断的,和实际的误工天数有区别吗,下面我们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进行了解。
一、法律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由委托签定机构确定治疗终结时间。
二、具体判断根据这两个规定,我们知道确定误工时间脉络,结合本地实践,按受害人的伤势程度,具体分析如下:
(一)受害人无伤残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赔偿中,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所以,如果伤势不是很重,建议别忘了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对这段时间的确定在处理时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来举证,一般是申请鉴定处理。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迟迟不去鉴定,会认为推迟鉴定会增多误工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金华中级在细化标准中强调了伤残评定时机,这个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了有个一致的标准,对误工时间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在符合伤残评定时机提出评定的,在鉴定书中进行确认定残日前一天;如果不在伤残评定时机的,鉴定机构直接确定误工时间的长短。
(三)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通过查询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对误工天数司法鉴定有了一定基础的了解,在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我相信大家也都有了一定的解决思路,希望大家能够及时合理正确的处理问题,不要误了时效和取证时机,维护好自己的相关的利益,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误工费多少数额一天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误工费最低多少钱一天 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 根据当事人实际工资损失数额确定。在《人身损害解释》中,对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是根据受害人的收入状况来决定的,是以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为界,分采用两个计算标准:对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无固定收入的以最近三年平均收入为准计算,如果不能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则按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年度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平均工资为标准计算。 这样的规定还是比较明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人的收入情况属于事实问题,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认定。 证明误工费的证据主要有:出院通知单、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法医鉴定书、所在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出事前三个月工资表。 若误工人员的工资超过了国家规定的纳税的起征点,还应当提交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治疗医院出具的住院治疗与休治时间或法医鉴定确定的休治时间但评定伤残等级的,评定伤残之日前为误工日期。 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由单位出具因为交通事故误工减少收入的证明。其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及国家规定的补贴、津贴。奖金以交通事故发生时上一年度本单位人均奖金计算。超出奖金税计征点的,以计征起点为限。农业人口中有固定收入的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在业人员,其收入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劳动力人均年纯收入计算。 无固定收入的。交通事故发生前从事某种劳动,包括城乡个体工伤户,家庭劳动服务人员等,应有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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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误工费是按实际务工天数计算吗
保险理赔中误工费的计算以实际工作天数为准。误工期限根据医疗机构的书面证明确定,如因伤残需长期修养,误工期可计至残疾判定前一日。误工费综合考虑误工时限和个人收入水平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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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脚大母趾骨折,脚面被压下去一块,算十及伤残吗? 伤口缝了6针,1个多月了现在能走路,就是比以前走的慢点 交通事故的误工天数怎么确定的啊,误工天数按什么标准计算
[律师回复]
1、受害人的伤残构成伤残时,误工时间可以从交通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至定残前一天,这就要求肇事方与受害人从事故发生后就尽可能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尽力将双方的损失减少到最小。否则,如果肇事方迟迟不肯垫付医疗费,致受害人无法及时治愈,进行伤残鉴定的时间就越往后拖,误工时间也就相应拖长;而如果因双方在前期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积怨过深,受害人迟迟不配合进行伤残鉴定,也会拖长误工时间,给双方都可能造成损失的扩大。
所以,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应本着配合、积极救治伤者的原则,首先最重要的是将伤者治愈,在这一过程中力争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而后如有需要,及时进行伤残鉴定,减少不必要的误工时间,从而减少双方损失,促成纠纷的及时解决。
2、因交通事故受伤的误工时间,需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休假证明为准,且医疗机构出具的休假时间需连续。否则,法院最终很难认定受害人的实际误工时间,从而无法全部支持受害人的误工费请求:因此,受害人就诊时,无论是不需住院时的检查、治疗,还是出院后的复查,确需休假的,都要记得要求医院开具明确的休假证明,一般是一次休假7天。7天期满后复查伤情还需休假的,仍必须要求医生开具继续休假的证明。
当然,如果是在住院治疗期间,就不需要单独的休假证明。因为只要有住院凭条,住院期间就认定误工期间,无需受害人另行就误工时间再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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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赔偿误工费是按实际务工天数计算吗
关于保险理赔中误工费的计算方法在法律范畴中,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方式明确规定了其应按照具体的天数进行计算。在实施过程中,对于误工日期的推定也是遵循着严苛的标准和法则。明确无误地指出,误工时间的认证依据就是受害者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所出具的正式文书。若受害者因为受伤导致身体残疾而导致长期无法工作,那么他们的误工时间原则上可以计算到定残前的那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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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费是根据诊断证明来计算赔偿的天数吗?
误工费是根据诊断证明来计算赔偿天数的;误工方面一般是根据医院开的病假条为准,就是出院的时候出院证上会写让你休息多久,出院后还可以去复查,然后再让医院开休息多久的病假条,应该就是你说的医疗诊断证明上面的休息天数;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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误工天数法律怎么认定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误工的现象,对于误工的期限问题,大部分的人还是处于模糊的阶段,对于误工天数司法鉴定到底是怎么判断的,和实际的误工天数有区别吗,下面我们通过相关的法律知识来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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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害人无伤残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在赔偿中,住院治疗的按住院时间加上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没有住院治疗的按医院诊断证明书中出具的建休证明的时间确定。所以,如果伤势不是很重,建议别忘了开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如果对这段时间的确定在处理时有异议的,由赔偿义务人来举证,一般是申请鉴定处理。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规定是很明确的。但在实践中,往往有的受害人迟迟不去鉴定,会认为推迟鉴定会增多误工时间。出现了这种情况,金华中级在细化标准中强调了伤残评定时机,这个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在司法鉴定过程中,为了有个一致的标准,对误工时间有两种确认方式,一种在符合伤残评定时机提出评定的,在鉴定书中进行确认定残日前一天;如果不在伤残评定时机的,鉴定机构直接确定误工时间的长短。
(三)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这种情况的误工时间确定从事故发生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计算误工费,因死亡赔偿金已补偿预期收入)。通过查询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对误工天数司法鉴定有了一定基础的了解,在遇到此类事件的时候,我相信大家也都有了一定的解决思路,希望大家能够及时合理正确的处理问题,不要误了时效和取证时机,维护好自己的相关的利益,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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